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省管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28号)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努力,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及演练等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但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截止目前,有部分企业的预案仍未按规定要求完成上报备案工作,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对预案备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着备案不及时,未按层级管理要求报备等突出问题。为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推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预案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是实现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自下而上,在层层摸清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底数的基础上,结合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完善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和工作目标,通过应急预案审查和备案,督促指导企业提高预案质量,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预案动态管理,严格按照鲁安监发〔2009〕128号文件要求,尽快完成应急预案报备工作。
二、明确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目标
各级安监部门要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全面摸清辖区企业备案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工作推进计划,认真研究部署,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于2012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
三、加强应急预案动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定期演练,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并及时修订报备。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将实施备案的企业应急预案及时录入应急预案与应急资源数据库,做到数据完整、真实;市级应急平台要与省级应急平台实现对接,确保相关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四、落实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措施
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许可对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的推动作用,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预案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专项执法检查,未完成预案备案工作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罚。
请各市于2012年7月10日前,填写《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一并报送省安监局。
联系人:崔建军
联系电话(传真):0531-81792219
电子信箱:sdajemc@163.com
附件:1.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情况表.doc
2.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doc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