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10 00:00:00 点击:0次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检查掌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情况,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下半年安全生产三项目标任务,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定于2012年9月中下旬在全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地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措施,以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努力实现下半年“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重大事故数量由升转降,特别重大事故力争保持为零、底线不超过去年起数”三项目标任务。
二、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6、7月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导调研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努力实现下半年安全生产三项目标任务的工作部署情况;制定并落实党的十八大期间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情况。
(三)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大力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科技保障工作情况。
(四)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包括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查处跟踪督办制度落实以及责任追究情况。
三、督查对象和范围
(一)督查对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重点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抽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
(二)督查范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时间安排
9月10日至26日。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在地方工作10天左右。各组具体督查地点及联系方式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并参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督查检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二)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活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三)督查结束后,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向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督查情况,并形成督查总结报告,于9月28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