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2〕140号
各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2013年元旦、春节和元宵节期间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2〕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全省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集中开展一次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常年零售网点和临时零售网点。
(二)检查重点: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2.生产企业工艺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危险工序交叉作业、危险生产区和非危险生产区未分区现象;涉药工序是否存在“三超一改”(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生产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突击生产以及使用违禁药物组织生产等问题;防火、防静电设施和危险工房安全防护屏障以及工房危险等级的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否存在将企业或生产线、工房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违规行为。
3.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安全距离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储存的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分类、分级、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存放行为;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建立并落实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将产品信息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问题等。
4.零售网点是否具备安全经营条件;零售网点布设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现象;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量;是否销售非法制贩的烟花爆竹产品和禁止零售的产品品种;是否符合一证一点、专店或专柜销售,两个零售网点之间安全间距不少于50米规定等。
5.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业户是否签订烟花爆竹回购或代为保存协议;批发企业对零售经营业户没有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回收或代为保存等。
二、进度安排
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自2012年11月28日开始至2013年3月4日结束。
第一阶段:从2012年11月28日到12月31日。抓好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三超一改”、“三违”、突击生产和转包分包等非法违规行为,同时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等工作。
第二阶段:从2013年1月1日到2月24日。重点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的执法检查,持续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三阶段:从2013年2月25日到3月4日。重点检查零售网点剩余的烟花爆竹回收、储存情况。
活动期间,省安监局将视情况对各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安监局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今冬明春的一项关键性工作来抓,要组织执法队伍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力量开展好这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执法范围要覆盖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杜绝出现执法死角和盲点。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分出市、县(市、区)两级安监部门的执法检查重点。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对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场执法检查的次数应不少于6次,并分别在第一、二阶段结束后5日内,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安监局。
(二)认真履职,严格执法。工作要扎实细致,注重实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尤其是发现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果断的依法予以处置。对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并派专人监督,问题严重者,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并予以行政处罚。
(三)加强宣传,认真总结。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宣传车、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充分利用群众举报线索查处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确保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取得实效。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市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活动总结和《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情况统计表》(附件)一并书面报送省安监局。
联系电话:0531-81792221
传真号码:0531-81792213
电子信箱:jczd1010@126.com
附件: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情况统计表.xls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