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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3-02-16 00:00:00 点击:0

 

 

 

2013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3年工作部署,2013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文件落实,积极推进危化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发展,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为主线,围绕深化“打非治违”、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认真组织专项整治三项中心工作,狠抓重点工作的落实,保持事故总量继续下降,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努力杜绝重大以上事故,继续推动两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危化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一)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工作。(1)督促地方继续开展危化品领域“打非”工作,重点打击危化品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建立“打非”工作长效机制;开展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批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未批先建、重大变更不履行安全审批手续等非法违法行为。(2)各地要利用好“12350”监督举报电话,并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认真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定期公告非法违法企业名单。(3)督促危化品企业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深入开展“治违”工作,重点治理“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使危化品企业“治违”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
(二)深入开展提升危化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和住房建设等部门认真完成专项行动2013年部署的各项工作。(1)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2)对已完成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改造质量和使用效果。(3)涉及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设施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完成40%以上。(4)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和设施以及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完成50%以上。(5)开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落实情况督导,基本完成城区危化品输送管道的普查和建档工作。(6)城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定量风险评价,推动城区安全风险大的企业搬迁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艺落后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1)对于氯碱、合成氨、电石等产能明显过剩的高危行业,通过提高并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标准,进一步淘汰工艺落后、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2)进一步加强“两重点一重大”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尽快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改造,对无能力按期完成改造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3)综合利用专项整治、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查处等手段,加快淘汰安全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
(四)继续推动危化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危化品企业要切实注重并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用好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逾期没有达标的危化品企业不得申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明确其整改达标的时限。在规定时限内仍不能达标的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2)细化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大力培植一级标准化企业。(3)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中的安全风险管理为重点,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查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常态化和规范化的工作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4)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5)强化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的安全标准,有效防范直接作业环节爆炸和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发生。(6)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人员技术素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7)全面加强化工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积极采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推广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提高管理水平。(8)中央化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进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率先应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理念,提升管理水平。适时召开中央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座谈会。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危化品安全监管。
1.从源头加强安全监管。(1)各地要加快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地区要尽快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确保新建危化品建设项目全部进入符合规划的化工园区。(2)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结合本地化工园区实际,认真做好化工园区的规划与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示范化工园区建设。(3)会同住房建设部门研究加强化工设计管理的具体措施,起草加强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规范安全设计行为,提高安全设计质量;对由于设计不完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和设计单位的责任。(4)各地要认真贯彻新制定修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当地危化品安全生产的特点,修订完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细则,规范工作程序,细化许可条件,严格安全审查,严把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准入关口。开展完善危化品安全许可范围和项目的调研工作。
2.认真履行危化品综合监管职责。(1)完善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认真组织落实危化品安全监管部际联席议定事项;会同教育部制定加强化工安全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2)继续推动苏浙沪三省市、北京等七省区市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建设。(3)组织召开全国电石生产重点地区安全监管协作组工作会议。(4)充分发挥专业协会、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等支撑单位作用。
3.夯实各项基础工作。(1)积极开展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工作,开展危化品登记工作专项检查,进一步完善国家化学品安全数据库。(2)统筹设计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总体框架,结合“金安”工程,以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和审批为突破口,加快推进相关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3)积极做好危化品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及“高含硫油品加工安全技术”课题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4)加强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战略研究,积极推进中欧安全生产合作等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六)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建设。(1)各地要大力开展危化品安全法规标准宣传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配套部门规章。(2)各地要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实施工作。(3)尽快出台《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暂定名)、《化工安全生产禁令》等部门规章。(4)加快《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其应用指南文件制定工作。(5)研究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以及涉及光气生产、化工过程管理、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等方面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6)制定《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应用指南》和《化工企业安全保护措施分析应用指南》等安全管理技术标准。
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一)持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1)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刑事责任追究的震慑作用。(2)不断完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体制机制。通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协作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及村委会的“打非”责任,通过定期排查、不定期抽查、举报奖励等方法措施,把“打非”工作落到实处。(3)学习借鉴湘赣、豫皖地区烟花爆竹“打非”联动机制的工作经验,指导、推动其他重点地区研究建立烟花爆竹“打非”联动机制,有效发挥跨地区、多部门联合、联动“打非”的积极作用。(4)继续深化烟花爆竹企业“治违”工作。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重点治理“三超一改”、转包分包、委托加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大处罚力度,促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深入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治理。(1)全面开展黑火药、引火线专项治理。严格黑火药和引火线的安全生产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布设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并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黑火药和引火线包装、流向和道路运输的监管。(2)继续深化礼花弹专项治理。宣传贯彻落实《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AQ4121-2012),组织礼花弹生产企业对照标准进行改造提升,进一步减少礼花弹生产企业数量,并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3)持续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做好2012年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情况通报及查处落实工作,继续组织开展2013年度烟花爆竹安全抽检工作;同时研究增加安全检测项目,建立常态化抽检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烟花爆竹安全抽检作用。
(三)继续强化烟花爆竹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科学制定并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安全发展规划,积极推动烟花爆竹生产集约化发展,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城乡规划的企业,坚决关闭与周边建筑、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关闭安全生产条件差且无力改造的企业,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2010年再减少20%的目标。
(四)大力推动烟花爆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1)全面推动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要求,积极组织推动企业开展达标创建工作,通过标准化工作促进烟花爆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强指导和扶持,积极培育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要严把评审关,确保标准化工作质量。对未达标的企业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达标;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能达标的企业,依法吊销或撤销相关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2)继续大力推进烟花爆竹企业改造提升。结合行政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标准规范,继续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改造提升,进一步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五)大力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科技进步。(1)加大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的推进力度。积极支持、指导有关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研发,组织推进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示范工程建设,大力推动“四个一批”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2)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推广应用的安全监管。会同科技等部门及时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和安全论证,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安全论证的方能推广应用;强化烟花爆竹生产机械配套基础设施的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格落实机械化生产作业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切实加强机械设备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3)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加大推行力度,将流向信息化管理作为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的企业和产品,采取“停产、停销、停运”等措施,切实提高烟花爆竹流向监管信息化水平。
(六)进一步完善和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1)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法规标准体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制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审查规范》、《烟花爆竹工程竣工验收规范》、《烟花爆竹产品目录》等部门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及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2)依法强化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和即将发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许可审查,提高工作质量。(3)集中组织开展法规和标准宣贯工作。结合近年来新修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法规和标准,以编制法规标准汇编、组织专家巡回讲座等方式,依托中国烟花爆竹协会等社团组织或中介机构,面向烟花爆竹企业和基层安全监管人员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
(一)强化企业监督指导工作。(1)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督促企业完善并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2)各地要制定计划,稳步推进,积极培育若干个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示范企业。
(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1)各地要强化监督检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把日常抽查和专项督查结合起来,做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全覆盖,建立专门的执法检查记录和统计台账。(2)要充实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
(三)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1)各地要配合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二期项目实施工作,积极应用二期系统,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颁证。(2)要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做到数据完整准确、按时填报。
(四)积极参与禁毒委的相关工作。(1)积极参与“6•26”国际禁毒日活动,开展宣传活动和专项督查。(2)通过同级禁毒委的协调作用,搞好与公安、商务和工商等部门的合作,推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
五、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一)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基层认真落实重点工作。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实际,确定并深入重点市、重点县,开展针对性的调研督导,指导基层正确把握重点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积极破解工作难点,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年度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二)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切实落实重点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将把全国省级安全生产统计单位分成若干片区,通过召开片区季度现场会、督导调研或专题会议等方式,狠抓重点工作落实,加强对市县基层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
(三)严格事故查处,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督促指导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危化品、化工和烟花爆竹事故,研究制定并落实针对性防范措施。(1)加强对事故查处的督促指导。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区,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及时派员赴现场督导,召开事故分析会,并将事故查处情况报监管三司;监管三司每年汇总印发较大以上事故汇编。(2)监管三司对重复发生较大事故的地区,会同省局约谈发生事故的市、县和事故企业。(3)发生死亡事故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要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4)对中央化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约谈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危化品事故的,约谈企业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5)强化事故通报、分析,做到“一个企业出事故、同类企业受教育”。(6)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事故原因的全面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事故的责任追究突显企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7)加强对化工事故的统计上报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