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安全抽检工作通报
发布时间:2013-03-30 00:00:00 点击:0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
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三〔201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继续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2年总局组织对9个省(区、市)73个市(地、州)283个县(市、区)的烟花爆竹企业进行了药物安全抽检,共抽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05家、批发企业300家,同时检查了烟花爆竹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和《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签订情况。其中,对2011年抽检发现32家违规生产、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企业和26家违规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了复查。各省局自行组织开展了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共抽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457家、批发企业1959家。
总局组织的抽检共查出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8家(见附件1),占抽检生产企业总数的3.9%;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批发企业36家(见附件2),占抽检批发企业总数的12%。其中,2011年抽检在经营环节发现含氯酸钾产品的标称生产企业中,这次复查有4家(江西3家、湖南1家)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2011年抽检发现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批发企业中,这次复查有4家(湖南1家、广西3家)再次发现相同违规经营行为。省局组织抽检查出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3家(见附件3)、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批发企业42家(见附件4)。总局和省局组织抽检在批发企业查出含氯酸钾产品的包装上标称生产企业共97家,涉及安徽、江西、湖南、广西等4个省(区)。
二、主要问题
(一)烟花类产品引火线使用氯酸钾问题较多。总局组织抽检发现8家生产企业的15个产品和29家批发企业经营的53个产品为烟花引火线违规使用氯酸钾,烟花引火线含氯酸钾分别占生产和经营环节发现含氯酸钾产品总数的93.8%和86.9%。
(二)一些批发企业经营的产品来源渠道不明。总局和省局组织抽检在经营环节发现7个含氯酸钾违规产品未标注生产企业,且无流向登记标签、无产品买卖合同,无法证实合法来源渠道,这些产品涉及河南、湖南、广西、四川、陕西等5个省(区)的6家批发企业(见附件5)。
(三)烟花爆竹产品买卖合同管理不规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不签订买卖合同、未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买卖合同产品明细不全等问题依然突出。总局组织抽检发现128家批发企业采购的部分烟花爆竹产品未签订任何买卖合同(见附件6),占总局组织抽检批发企业总数的42.7%。
(四)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总局组织抽检对2012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张贴标签登记流向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181家生产企业成品库存放的产品和246家批发企业经营的产品未按要求张贴标签、登记流向(见附件7)。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认真核查追溯各类违规行为。安徽、江西、湖南、广西省局要将附件2、附件4列明的含氯酸钾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立即逐一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要书面函告相关批发企业所在地省局并抄报总局。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以及经营无生产厂家、无流向登记标签、无产品买卖合同的批发企业所在地省局,要认真核查批发企业是否存在从非法生产经营渠道采购烟花爆竹、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规行为。对使用含氯酸钾引火线生产烟花的企业,要追查含氯酸钾烟花引火线的来源。
(二)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抽检查出的含氯酸钾产品,有关省局要依法收缴并移交有关部门妥善销毁。对查实在产品主体中违规使用氯酸钾和在2012年7月1日后仍违规使用含氯酸钾引火线生产烟花的生产企业,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引火线的企业,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核查发现从非法渠道采购烟花爆竹以及两次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批发企业,依法吊销经营(批发)许可证。对首次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经营无流向登记标签产品、无买卖合同产品的批发企业,以及未张贴标签登记产品流向的生产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并针对其违法违规情节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同时,对《质检总局关于2012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国质检监函〔2013〕50号)和《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2年烟花爆竹、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中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和买卖合同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力度,对未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的企业和产品,坚决采取“停产、停销、停运”等措施,确保流向登记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烟花爆竹产品买卖合同管理,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严格规范合同明细,明确购销产品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采购、销售超标烟花爆竹产品。
请各省局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上述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