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06 00:00:00 点击:0次
各市安监局:
2013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实施了《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总局令第61号),请督促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并对照十条规定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大检查,逐条进行检查落实,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附: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5日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