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居住场所内禁设爆竹零售点
发布时间:2013-10-28 00:00:00 点击:0次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修改后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明确要求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该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办法》对经营者条件做出明确,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