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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拟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规定 居民有望就近燃放

发布时间:2013-12-03 00:00:00 点击:0

 

 

核心提示

  每年春节期间,都有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导致的火灾及人员炸伤等事故发生。如何才能减少和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近日,南宁市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拟对南宁市禁燃、限燃区域和范围,以及烟花爆竹的销售时间等予以明确。

  禁燃区域

  在建工地及高于24米建筑物首次入列

  早在2010年11月4日,南宁市政府就公布了《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当时,规定全市11类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民若违反规定在禁燃区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将被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禁燃区域,将禁燃场所和区域由11类扩大至13类,规定在建工地,以及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50米范围内,均为禁燃区域和场所。

  随着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一些以往不算繁华的地段,现也逐渐热闹起来。而对于大多数市民来说,要在特定时段跑到限燃点燃放烟花爆竹,可能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大多数人都有就近燃放的意愿。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置公共燃放区域,引导市民集中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征求广大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指定小区内的集中燃放点。

  市民若违反规定,在禁燃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可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