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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内体育竞赛取消大型表演焰火燃放

发布时间:2014-02-17 00:00:00 点击:0

 

    ◆不得以举办体育竞赛名义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将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计入筹办竞赛成本
  ◆严格控制体育竞赛筹办工作总结表彰活动,对确需开展总结表彰的,主办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记者 张春晓 报道
  本报济南2月16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严格控制体育竞赛规模和规格,不得以举办体育竞赛名义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省内竞赛一律不搞大型团体文艺表演、大型焰火燃放。
  征求意见稿提出,体育竞赛所需场馆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场馆设施,整合体育、文化、会展等各方面场馆资源,做到能利用的不改建、能改建的不新建。不得以举办体育竞赛名义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将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计入筹办竞赛成本,不得专门为竞赛建设各种名目的体育公园、指挥中心、抵离中心、媒体中心、会议中心等设施。对确需新建的体育场馆,场馆建设要充分考虑节能环保、无障碍和赛后利用问题,做到外观简洁、设施先进。
  严格体育竞赛经费预算管理,控制和压缩体育竞赛经费支出,不得安排与竞赛没有直接关系的交流、展示等活动。省内竞赛一律不搞大型团体文艺表演、大型焰火燃放。严格控制体育竞赛筹办工作总结表彰活动,对确需开展总结表彰的,主办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擅自提高表彰规格、扩大表彰范围、增加表彰数量;严格执行表彰荣誉与个人待遇脱钩政策。
  严格控制体育竞赛规模和规格,各主管部门应对本行业、本系统的体育竞赛进行清理、调整、合并,对确需继续举办的,应积极探索和改革完善举办方式,合理确定比赛时间,严格压缩规模、控制规格。
  “我省将探索对体育竞赛进行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征求意见稿提出,举办山东省运动会等省级综合性体育竞赛的,举办主体由1个市独立举办向多个市联合举办转变,由政府独立举办向政府、协会、社会组织、企业等联合举办转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资源参与举办体育竞赛,对社会普及程度高、市场潜力大的体育项目,鼓励和支持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开展全省性或区域性俱乐部联赛。
  各级政府应健全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地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实现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均等化。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举办体育竞赛名义进行非必要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的;在体育竞赛总结表彰中,擅自提高表彰规格、扩大表彰范围、增加表彰数量的;在举办体育竞赛过程中,一味追求规格和规模,铺张浪费严重的;有上述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