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部署元宵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烟花爆竹监管工作
发布时间:2014-02-19 00:00:00 点击:0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稳定2014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济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济安办字〔2014〕7号),重点开展三项工作:
一是继续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济宁市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重点环节,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及时销毁查获或收缴的烟花爆竹制品及原材料。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超量存放、超员作业、超许可范围经营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等行为,强化执法监察。
二是做好烟花爆竹产品经营回收代存工作。元宵节之后,做好春节期间临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剩余烟花爆竹产品的处置工作,严防烟花爆竹经营业户私自储存,确保烟花爆竹安全。回收代存工作结束后,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执法活动,对发现临时经营业户不按规定随意处置、私自储存剩余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工准备工作。严格复工验收程序,烟花爆竹企业复工前,必须向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库)房、消防、用电线路、机械设备等安全设施、化工原材料的检验检测、员工复产前的岗前培训、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作为检查验收的重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装置、监控设施、安全距离、作业环境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严禁复工复产。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复产复工的企业,一律顶格处罚,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济宁市安监局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