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2个烟花爆竹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4〕13号
江西、湖南、广西、重庆、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确定的22个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县(市、区)烟花爆竹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烟花爆竹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烟花爆竹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
为推动22个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县(市、区)(以下统称重点县,名单附后)烟花爆竹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事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攻坚时间
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
二、攻坚目标
通过攻坚,进一步推进22个重点县烟花爆竹生产“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集约化”。力争到2015年底,重点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2013年底减少25%以上,总数控制在2500家左右;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死亡人数比“十一五”末下降50%以上,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效能明显提升,初步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三、工作任务
(一)推动烟花爆竹企业整顿关闭和产业转型升级。一是重点县所在省(区、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烟花爆竹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重点县人民政府要明确所辖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控制数量或退出计划,抓住有利时机,采取综合措施,大力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产品升级、产业转型工作,大幅度压减生产企业数量。二是严把烟花爆竹生产准入关,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生产工艺落后以及产品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企业,依法取消生产资质,并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开展“三库四防”专项治理,对继续保留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以“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和“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为重点,对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并限期达标。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转产退出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偿,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集团化发展并进一步向主产区集中。五是大力支持烟花爆竹科技进步,重点涉药工序采用机械化生产并实现人机隔离操作,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环保等级进一步提高。
(二)落实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1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等部门规章,《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技术标准,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分包转包、冒牌生产、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培育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示范企业,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严格落实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一是进一步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以下简称“打非”)工作责任,始终保持“打非”工作的高压态势。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打非”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地毯式排查,对非法行为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二是强化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督办。重点县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一律由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查处进行跟踪督办;发生较大以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一律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跟踪督办或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非法生产问题突出或连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典型案件)的地区,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提请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三是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严格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安全监管问责制。凡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引发死亡事故的,依法依纪对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凡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引发较大事故的,依法依纪对事发地县级党委、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四是健全并落实烟花爆竹“打非”举报奖励制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落实对查实举报的奖励措施,鼓励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五是严格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加大对相关犯罪案件查处、审判情况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和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震慑作用。
(四)提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水平。一是进一步提高重点县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分批与重点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座谈,宣讲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烟花爆竹行业形势、安全发展理念等,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二是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县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专职人员,确保每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专职人员监管的企业平均数量不超过50家,并强化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监管能力。三是强化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重点县安全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将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到位,并督促烟花爆竹企业严格落实流向管理信息化的工作要求,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四是建立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帮扶指导,积极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
四、具体措施
(一)召开专题会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点县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重点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工作会,部署攻坚工作,检查落实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二)开展座谈对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重点县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与重点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谈心对话,分析行业形势,提高安全意识,落实攻坚任务。
(三)开展执法监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重点县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以抽查方式对重点县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日常监管执法等情况进行执法监察。
(四)加强检查指导。建立重点县所在地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处级以上干部对口联系重点县制度,强化对重点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五)强化业务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重点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烟花爆竹法规标准宣贯培训,对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培训1次。
(六)严格事故查处。重点县发生较大以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员赴现场;发生一般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管局派员赴现场,督导事故救援和查处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点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两级政府要将重点县烟花爆竹攻坚工作作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目标。各重点县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周密安排,精心部署,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实现攻坚目标。
(二)制定实施方案。重点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攻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和工作任务,落实职责分工和攻坚措施。实施方案在2014年4月底前逐级上报所在地市、省两级安全监管局,省级安全监管局汇总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强化督促检查。重点县人民政府每季度要组织开展攻坚工作进展情况自查;重点县所在地省、市两级安全监管局要定期对重点县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加强信息通报。省级安全监管局至少每半年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1次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抽查,并通报各地区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