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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高温雷雨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9 00:00:00 点击:0

 

 

鲁安监发〔201461

 

 

 

 

关于切实做好高温雷雨季节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今年以来,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连续发生3起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重伤。12日下午1530分,德州市庆云县鲁北烟花厂组合烟花生产线装药工房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422850分,威海市文登市东方礼花有限公司原组合烟花生产线封装工房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522820分,临沂市郯城县大地红烟花爆竹厂鞭炮生产线包装工房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经调查,这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违规作业,甚至擅自改变生产线和工房用途,超人员、超药量生产等。这些连续发生的事故造成多人死伤,令人痛心,教训深刻,尤其是个别企业胆大妄为,无视法律法规,无视职工生命的行径十分恶劣。同时,这些事故也暴露出有些地方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监管不力,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当前正值夏季,高温、潮湿、多雨、雷电天气陆续出现,容易引发烟花爆竹事故。为切实做好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吸取庆云县鲁北烟花厂“1.2”爆炸事故、文登市东方礼花有限公司“4.22”爆炸事故和郯城县大地红烟花爆竹厂“5.22”爆炸事故教训,深刻总结、反思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监部门监管人员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规定;要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切实提高安全检查实效;要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每次检查都要有执法文书和书面记录,认真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高温雷雨季节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规定。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好高温雷雨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当直接接触烟火药的操作工序室温超过34℃、其它危险工序室温超过36℃,或者遇到暴雨、雷电等异常天气时,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作业和经营活动,并下达执法文书。各市安监局要向辖区内的生产企业派驻驻厂安全督导员,驻厂安全督导员要熟练掌握烟花爆竹技术规范,对所驻企业的生产区布局、工艺流程设置、工(库)房及安全基础防护设施设备安全条件、人员持证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企业各类安全隐患要严格依法监管,切实履行驻厂监督职责,并将每天检查情况及时报市级安监局。对已明令停产的生产企业,要加强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妥善保存或处置库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严防企业违规生产。对批发企业,要重点检查库区防雷和储存仓库防潮设施是否有效,督促企业对库房及时通风,减湿降温,确保储存安全。各企业要加强值班守护工作,严防原材料丢失或仓库被盗,严防高温、暴雨等恶劣天气引发安全事故。

    三、强化隐患治理,加快推进机械化生产改造。各地要结合烟花爆竹企业换证工作,督促企业利用高温停产时机,对照省政府第260号令和国家相关烟花爆竹标准规范的规定,实事求是、逐条逐项的梳理查摆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彻底整改,切实抓好本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按照省局关于推进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安全资金投入,明确改造时间表,按时完成提升改造任务。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改造的爆竹生产企业,一律暂缓许可;对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改造的烟花生产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直至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四、严厉惩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凡是存在违法转包、分包、转让的生产线、工(库)房和许可证的,一律依法从重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逾期不改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违规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存在“三超一改”和“三违”问题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并依法从重给予经济处罚;逾期不改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单位凡存在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依法给予最高限处罚。

    五、严格审查企业复产前的安全生产条件。高温雷雨季节结束后企业复工前,企业要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提出复工申请,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组织精干力量,一并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和机械化生产改造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隐患整改不彻底,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机械化生产改造以及经验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恢复生产。

    请将本通知立即传达至基层安监部门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并认真督促抓好落实。同时,请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市安监局将所派驻的驻厂安全督导员基本信息情况表于530日前报省局工商贸处。

 

 

 

 

       

附:驻厂安全督导员基本信息情况表.doc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