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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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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电点火头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颁布

发布时间:2014-07-31 00:00:00 点击:0

 

 

 

 

不得出借、转让电点火头
  电点火头是目前在烟花燃放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点火方法,它对燃放的整体气势、空中画面效果、时间的节奏、燃放人员的人身安全,都能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
  为了加强对电点火头的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防因电点火头流失而危害公共安全,加上目前相关法规的空缺,近日,由浏阳市安监局和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浏阳市电点火头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对电点火头的生产安全管理、运输、使用和保管、经营和流向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生产和管理
  必须与企业其他部分统一生产经营
  根据《规定》要求,取得安监部门电点火头品种安全生产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方可生产且仅能生产用于烟花爆竹点火用的电点火头。
  在包装上,内销烟花爆竹用电点火头的运输包装,外包装和正面应清晰地标注“烟花爆竹专用电点火头”、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生产加工日期、保质期、净重、安全警示语(防火、轻拿轻放、仅用于专业人员烟花爆竹点火)、使用说明等并加贴烟花爆竹流向信息识别码标签;内包装上面应标注“烟花爆竹用电点火头”、制造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每单个(发)电点火头脚线上应加粘流向信息识别码(标签)。
  任何单位不得将电点火头生产线出租或发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独立生产,必须与企业其他部分统一生产经营。
  经营和流向
  相关台账和凭证须至少保留1年以上
  根据《规定》的要求,购买单位在购买电点火头时必须向销售单位提供以下有关购买证明资料:烟花爆竹专业燃放类许可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厂用于舞台烟花生产)、焰火燃放资格证(本单位用于燃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用于电点火头经营)等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并须进行相关说明和加盖单位公章;购买单位介绍信;购买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且以上证明资料只允许一次一用。
  同时,生产企业和销售经营企业须认真查验留存购买单位提交的有关购买证明资料,并制作电点火头销售(使用)流向登记台帐。使用单位也须建立电点火头流向信息台帐和登记制度。
  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生产的余废电点火头的处置销毁必须由生产经营或使用单位确定专人进行,并建立处置销毁台账和相关的登记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电点火头。
  电点火头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应将销售记录、购买单位相关证明资料和入出库流向信息台账等至少保存1年以上备查。电点火头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将本单位电点火头流向信息资料纸质和电子版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安监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