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
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厅函〔2014〕274号
河北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宜春、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
为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完善防静电等基础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定于2014年10月下旬至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重点和依据
抽检重点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内有裸露药物工房和药物总库、中转库等危险场所的防静电设备、设施及其接地情况(检测重点见附件1)。检测和判定依据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和《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AQ4115-2011)执行。
二、抽检任务分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醴陵2家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抽检4个省(区)的150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任务分配见附件2),对每家企业检测的场所不少于20处。各烟花爆竹产区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检测机构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抽调精干力量,切实做好抽检工作。抽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食宿费用一律自理。
(二)受检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局要配合检测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抽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检测机构在检测现场共同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现场反馈给受检企业,并对检出的隐患问题下达限期整改指令。
(三)国家安全生产宜春、醴陵2家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要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抽检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四)各烟花爆竹产区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企业防静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相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要督促有关企业对抽检发现的隐患问题落实整改,构成严重隐患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对隐患问题逾期不改和防静电设施屡次检出不合格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