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15-08-26 00:00:00 点击:0次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函
鲁安监函字〔2015〕87号
各市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总局令第63号、第80号令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3号,总局令第63号、第80号令修正)和省安监局《关于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94号)、《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03号)等有关规定,省安监局不再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请各市安监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