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天敬部长在山东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05-07-23 00:00:00 点击:0次
在山东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济发展部部长 邹天敬
(根据录音整理,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上个月底这个月初,我陪同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司李万春副司长和三处李秀琴处长先后去了浙江、江苏两省进行了专题调研,既看了一些供销社烟花爆竹企业的经营设施,又召开了不同层次的多个座谈会,广泛听取了这些地方供销社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意见。这次又到山东,前两天集中时间召开了由十余个省、市和部分主产区安监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讨论修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天又召集山东各地市和部分县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负责人在这里座谈,国家安监总局李司长和山东省安监局孙延瑞副处长亲自到会听取大家的意见。和他们两位一样,我也主要是来听取大家意见的,本来不想讲话,但鉴于大家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调整以后的一些政策取向问题十分关心,同时我一路走来,也感到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一些不同认识。因此,借这个机会,就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谈几点个人的看法和希望,与大家一起讨论,供大家参考。 一、要做到两个理解。或者说希望大家能做到双向理解。一方面,我之所以在讨论中几次表示要求大家多谈大家各自的做法和经验,少提一些大家都清楚的问题和希望,主要是因为我已很清楚、理解大家的意愿,一是希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调整中,能够注意保持政策特别归口经营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二是希望国家安监部门在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过程中,能够注意总结借鉴已被过去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办法和经营管理经验,特别是充分发挥供销社制度落实、设施完善、网络健全的优势和经营主渠道的作用,说的再具体一点,就是希望国家安监总局在即将出台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中能够加上“供销社”、“归口经营”这7个字。另一方面,我们既要理解国家安监总局危化司和危化司李司长他们作为《办法》的起草部门和执笔人,要在即将出台的这个《办法》中加上“供销社”、“归口经营”这7个字的初衷,又要理解他们这样做的难度。难在哪里?《办法》毕竟是通过国家安监总局局令的形式发布,作为国家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应该说它只能调节、规范安监部门自身的行为,并不能对其他部门提出要求。当然,我们强调供销社和公安、质检、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同,不是政府职能部门,而是安监部门的监管对象。因此,希望国家安监总局在即将出台的《办法》中对供销社及其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提要求,交任务,压担子。这从供销社的角度是可以理解的,但从国家安监总局法规部门、公文处理部门的角度以及从公文本身的体例规范看,在该《办法》中不涉及对供销社的相关要求也是完全可以讲得通的。因此,从目前酝酿、讨论这个《办法》的一些意见看,最终这个《办法》出台后,对大家都希望能够加上与“供销社”、“归口经营”7个字相关内容的期待,我认为很可能出现三种结果或前景,一是与“供销社”、“归口经营”7个字相关的这两方面内容在《办法》中都有。这虽是我们最期待的结果,我们也会努力争取,但从目前的形势看,有很大难度。二是“办法”中只有与“供销社”三个字相关的内容。对这个结果,我们虽有遗憾但也能接受,目前看这种结果有希望。三是与“供销社”、“归口经营”7个字相关的这两方面内容,在《办法》中都没有体现出来。这种情况虽是我们最不希望看到的,但实际结果仍有可能出现。总之,写上有写上的理由,不写上自有不写上的道理。对此,我们都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站在国家安监总局危化司的角度看这件事情,尽管面临着很大难度,既有局内法规、公文制发部门的条文依据,也有下级安监部门内部存在的不同认识,但李司长他们为什么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方面、在充分发挥供销社及经营企业的作用方面一直有所期待,并坚持在《办法》中有所体现呢?一方面,当然是出于他们对供销社及经营企业主渠道地位和作用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在职能调整和制定新的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国家安监总局危化司的同志十分重视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特别是供销社的意见建议,一是多次在产区广西、湖南和销区北京、山东、河北,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和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二是深入陕西、山西、浙江、江苏、山东等十余个省区市供销社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反复进行修改,仅是我参与和经历的大修大改,就已经四易其稿。三是不仅认真听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而且通过不同形式,对供销社在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方面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并表示要进一步发挥供销社的经营管理经验丰富和网络体系健全的优势,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对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所做的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他们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对事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广泛听取意见的合作精神,我从内心是充满敬意的,我们系统的同志也都是感同身受、充满敬意的。另一方面,他们这样做,这样慎重而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努力争取在《办法》中将供销社的地位、作用体现出来,将供销社的意见建议反映出来,也是为了更好地统一安监部门内部的思想认识。因为他们在工作中,也感到一些地方安监部门的同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尽一致,对个别地方的某些做法他们也不完全认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通过对《办法》的深入讨论和修改,使安监部门内部的思想统一了,认识到位了,工作的步调才能一致,各项政策措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做不到这一点,文件写的再周详,政策制订的再完善,提出的措施再明确,没有人通过主动工作去积极执行,在实际中也难以落到实处。 二、要摆正两种角色。首先,对各级供销社来讲,作为行业管理者的角色,承担着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责。这是国务院对供销社提出的要求,赋予的任务,而这个任务与要求,和公安、安监、质检、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角色承担的任务与要求是不相同的,与安监部门负责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职责” 也是不一样的。对供销社承担的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责,国务院在国办发明电[2000]7号通知中讲的很明确。2000年3月21日,为遏制烟花爆竹行业恶性爆炸事故不断上升的势头,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从而更有效地打击日益猖獗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和经营,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7号)中,对经营管理环节明确提出由“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责,要完善购销管理机制,做好统一归口经营工作”。2003年10月23日,中编委将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划转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今年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进一步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职责,并对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各政府部门的相关职责作了明确划分。学习这几个文件的精神,我个人理解,国办发[2005]11号文件明确的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与经营、质量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并不涉及国办发明电[2000]7号文件中关于供销社及其经营企业作为行业管理和经营主体,在经营管理环节负责的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责调整问题。大家可以认真读一读国办发[2005]11号文件,首先,文件对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烟花爆竹监管职责规定的很明确,其中安监部门主要是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生产、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和经营单位和违法行为等。其次,国办发[2005]11号文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对工矿商贸行业和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文件除体现按照分级、属地实施监督管理的原则以外,还明确安监部门要指导、协调和监督而不取代这些行业与领域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此,可能还有一些同志要问:国办发[2005]11号文件中对政府各职能部门承担的烟花爆竹监督管理职责都作了明确,为什么不对供销社的经营管理职责也提一句呢?对此,我个人认为并不难理解,一是因为国办发[2005]11号文件明确的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与经营、质量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而供销社在政府组成中并不是职能部门;二是供销社负责的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经营管理职责,恰恰是政府职能部门不应涉足和取代的。相反,党和政府不仅不允许各承担监管职能部门介入经营环节,相反已经介入的,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制予以退出。个中道理,相信已是不言自明的。 其次,对供销社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而言,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角色,是安监部门的监管对象,要按照安监部门制定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确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坚持标准,严格规范,切实落实经营管理安全责任,认真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管,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经营设施,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行业自律,改善经营管理条件,规范经营管理,促进烟花爆竹安全有序流通,满足市场安全消费需求。当然,这其中涉及到一个大家都非常关心的完善购销管理机制,做好统一归口经营工作的问题。大家知道,统一归口经营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有关部门总结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和监督管理经验与教训的产物,这一经营政策的主要内涵是: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县以上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或专营公司统一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县、市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本着从严控制数量的原则统一布设,经公安机关审查核批准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