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下发认真 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安监总管三〔201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12年7月1日颁布,自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和许可程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和认真宣贯新《办法》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新《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中组织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各项规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将贯彻落实新《办法》与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企业整顿提升、生产机械化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督促企业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二、严格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程序
(一)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职责。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严格依法履行发证机关职责,应由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的文件、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任何单位、机构、专家(个人)承担。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履行初审机关职责,严格把好初审第一关。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责任制,将对每一家企业、每一项许可审查内容的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负责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确保许可工作质量。
(二)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和许可证编号工作。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抓紧编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配套文书,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都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许可的每一家企业都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档案,并确保每一项许可审查内容均能在档案材料中查清审查过程。要尽快使用“金安”工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子系统在线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流程,并落实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及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的规定。要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编号制度,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见附件)编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三、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一)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结构规划。各地区要通过实施新《办法》,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中“到2015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2010年减少20%以上”的要求,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颁发和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通过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促进地方产业规划的持续完善和落实,不断优化烟花爆竹区域性产业结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城乡规划以及与周边建筑、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要及时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企业关闭的相关工作。
(二)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础设施整顿改造提升。要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推进企业基础设施和生产工艺整顿提升改造,特别是要重点加强“三库”(药物总仓库、成品总仓库和中转库)建设,推进生产机械化改造。爆竹生产企业要于2013年底前全部实现机械化装药。凡厂房、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监控报警装置、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厂房数量和仓库面积与生产规模不相适应,以及工艺路线不合理、工艺落后存在技术性隐患的企业,必须进行整顿改造,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要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企业整顿改造及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单位资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新《办法》规定。
(三)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要通过实施新《办法》,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提升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水平。要认真落实新《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基本条件,并通过简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鼓励和调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积极性。
四、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在贯彻落实新《办法》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对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转包分包专项治理、礼花弹专项治理、氯酸钾专项治理、“三超一改”专项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新《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认真做好新《办法》生效过渡时期相关衔接工作
自2012年8月1日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变更、延期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统一编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新《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对照新《办法》规定,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改造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不符合新《办法》规定且拒不整改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