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监管要闻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省政府安委办:进一步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26 点击:0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


鲁安办字〔2023〕48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有关部门:

2019年11月以来,全省推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连锁经营,有效提升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水平、打压了非法生存空间、提高了监管工作效能、遏制了烟花爆竹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广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的内容要求

1.形成连锁经营网络。在全省烟花爆竹经营环节推动建立以批发企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为龙头、零售店(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为骨干、零售点(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为补充的连锁经营网络。逐步实现批发企业对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统一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产品流向、应急处置、运输配送等方面,详见附件),由批发企业承担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安全管理相应责任。

2.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要求,依法依规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严禁将零售店(点)签订连锁经营协议作为许可发证的前置条件。在保障烟花爆竹正常供应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倡导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从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安全条件、经营规模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比对,支持鼓励竞争,将实力强、安全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的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引入市场,对安全条件较差的连锁经营零售店(点)予以整治提升,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连锁经营零售店(点)予以关闭淘汰。

二、规范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的方式和布局

3.签订连锁经营协议。由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自愿协商签订连锁经营协议,以统一安全管理为核心,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以产品营销和利益分配为纽带,明确双方的烟花爆竹供应、配送、储存、销售、日常管理和利益分配等事项。

4.鼓励发展直营零售店(点)。由批发企业出资设立并派员工直接经营管理,统一调度安排进货、储存、销售等业务,获取全部收益,承担安全管理责任。鼓励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经营条件具备的批发企业增设直营零售店(点)。

5.合理布设零售店(点)。以“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为原则,统筹不同区域(城市建成区、乡镇、偏远农村等)和销售淡旺季(平时和春节期间)的市场需求、零售店(点)的销售额,科学布设零售店(点),合理压减零售店(点)数量(视情参考城市建成区常住人口每万人1个零售店(点)的比例设置,乡镇和偏远农村结合实际适当增加)。

6.严格执行禁限放政策。在禁放区域,不再布设零售店(点);在限放区域,原则上仅布设零售点,鼓励由批发企业实行直营;在未实行禁限放的区域,逐步压减零售点数量,直至形成零售店市场全覆盖的布局。限放时间到期后,批发企业要将所有零售点的未销售烟花爆竹全部收回、入库保管。

三、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7.推进连锁经营安全信息化建设。鼓励批发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运行包含企业基础数据信息、烟花爆竹进销存管理和流向信息、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信息、办公自动化等内容的烟花爆竹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连锁零售店(点)的视频监控联网,提高安全和经营管理水平。为提高效能、统一标准,省烟花爆竹协会可组织有关批发企业联合开发信息系统。

8.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开发应用包含批发企业及其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基本信息、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储存仓库视频监控、流向管理信息、产品源头信息等内容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将风险管控相关数据接入全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提高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四、有关工作要求

9.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把推广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效能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动员和引导批发企业、零售店(点)积极参与,积极稳妥推动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10.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批发企业要做好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积极发挥自身安全管理、人员、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切实担负起对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安全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不断提高连锁经营安全管理水平。

11.突出安全监管重点。各有关部门要由对所有批发企业、零售店(点)的全面监管,转变到对批发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批发企业建立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好对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安全管理职责。要建立对零售店(点)随机抽查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坚决依法追究批发企业的连锁经营安全责任及零售店(点)的安全责任。

12.严厉打击非法。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协作配合,对流向登记不全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一律视为非法,依法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批发企业要加强对连锁零售店(点)的督促检查,切实担负起对零售店(点)的打非责任。各批发企业及其连锁经营零售店(点)要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自觉抵制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营造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的良好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19〕7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            


附件

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安全管理要求


1.统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批发企业要对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实行统一的安全管理,组织、督促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合法合规、内容统一”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储存仓库(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等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2.统一安全教育培训。批发企业负责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定安全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应依法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统一经营场所安全条件。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对其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安全条件统一标准,逐步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张贴或悬挂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品,制作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牌匾等,推广应用专用安全储存仓、专用可拆装板房等,不断提高零售店(点)安全保障能力。

4.统一流向管理和买卖合同。批发企业要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将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造册,及时全面记录销售产品流向信息,指导、督促其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采集流向信息,实时传送至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批发企业向零售店(点)销售,应当依法签订安全买卖合同,建立零售店(点)购销台账,严禁购买和销售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严防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

5.统一应急处置预案和演练。批发企业要结合连锁经营实际,认真分析连锁经营各环节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组织制定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火灾爆炸、燃放安全、盗抢丢失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按预案要求健全应急处置组织和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6.统一运输配送服务。批发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销售产品种类、规模相适应的运输配送服务能力,配备符合要求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或与有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运输配送合同,为其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严禁零售店(点)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