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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多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

发布时间:2018-11-23 12:19:20 点击:0

       齐鲁网11月22日讯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发〔2018〕9号)。
 
各市安监局、公安局(直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
       为切实做好当前至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环节安全监管,严防各类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2018〕110号)部署,现就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
       当前,全省上下正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聚焦聚力新旧动能转换等重点任务,高质量发展全面起势,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至关重要。各级相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有力推动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企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坚守安全红线,坚决防范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
       各级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高度重视机构改革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防止工作断档、责任落空。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也要认真组织做好相关督查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基层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二、深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
       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持续深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要求,严格实施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严把经营安全准入关,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和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严厉打击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零售店(点)“三严禁”行为和在仓库内拆箱、组装、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关闭取缔属于“两关闭”范畴的零售店(点)。大力倡导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严格落实批发企业向零售店(点)配送烟花爆竹制度,强化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间的安全协同管理;科学合理规划布局零售店(点),积极推广应用专用安全储存仓、专用可拆装板房以及视频监控预警等安全技术,不断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三、强化烟花爆竹流通运输过程监督管控
       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单位)落实流向登记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流向登记制度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给予处罚,并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对流向登记不全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没收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各市、县(市、区)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公安部门必须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作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的材料。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严禁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超速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车厢载人等违法行为。对承运单位、车辆、人员涉及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公安部门要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关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质监、工商)、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在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各环节协同强化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质监、工商)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肃查处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对抽检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市场监管(质监、工商)、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严格追溯相关经营、运输等各环节责任企业(单位)和人员;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规范燃放和购买烟花爆竹行为
       各、县(市、区)公安部门要积极推动同级人民政府科学合理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政策,引导有燃放意愿的人民群众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要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特别是在春节、元宵节等燃放活动集中时段,采取强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等重点场所周边治安巡逻等多种措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倡导个人实名制购买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如实记录烟花爆竹销售最终去向,严防不法分子利用烟花爆竹制造恶性事件。
       各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控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宣传教育,提升公共安全意识,引导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及时发现购买烟花爆竹人员异常可疑情况并向公安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在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试放烟花爆竹等不安全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客运安全监管,严禁旅客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相关部门要协同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严防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流入群众燃放环节。
       六、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高压态势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行动,突出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闲置厂(库)房、出租房、偏僻地区的养殖场、关闭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闲置工库房等场所的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关闭退出企业从业人员、重点人员等建档立案并跟踪管控。要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诉,定罪量刑。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以及在普通货物或者客运车辆中隐瞒夹带运输烟花爆竹的失信企业和人员,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和行业禁入。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布举报电话,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加大奖励力度,积极宣传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事故的惨痛教训和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和案件的警示与震慑作用。
       要严格责任倒查,对“打非”工作开展不力、失职漏管导致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等问题突出甚至由此引发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利用相关考核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强化警示督办,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