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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通报萍乡致7死爆炸事故:烟花药量严重超标

发布时间:2017-09-29 13:07:42 点击:0

       中新网9月28日电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今日通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凤林出口花炮厂“9•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发现,涉事企业不顾停产指令,擅自拆启封条,违法组织生产;生产的组合烟花内筒所装药物全为爆炸药,药量严重超标,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最大含药量近3倍,且生产作业现场超员超量。
  2017年9月22日21时20分左右,位于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的凤林出口花炮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
  据初步调查,9月12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检查该企业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立即责令限期整改;9月22日上午,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责令该企业停产,并张贴了封条;当晚,该企业不顾停产指令,擅自拆启封条,违法组织生产。
  经现场勘查和初步分析,该企业违规使用混装药封口一体机进行组合烟花内筒二次装药,在调试或维修设备时,混装药部位首先发生爆炸,随后引起收饼部位爆炸,现场7人(5名操作工、1名门卫和企业实际控制人)全部当场死亡。
  该企业生产的组合烟花(俗称开天雷)内筒所装药物全部为开包药(爆炸药),药量严重超标,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最大含药量近3倍,且生产作业现场超员超量。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该起事故已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提级调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通报指出,要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切实强化责令停产、停产整改、许可证过期以及关闭退出企业的安全监管,做到责任到人、措施有效、执法有力、监管到位,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不顾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并实施联合惩戒;对企业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员除给予行政处罚、纳入“黑名单”外,构成治安管理行为和刑事犯罪的,还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严肃追责。
  同时,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严禁随意改动工艺流程、运行环境、电气线路、工房结构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配套安全设施。对擅自改变涉药机械设备设计用途、结构和生产工艺流程、额定速率以及违规进行检维修作业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对涉药机械设备配套工房、安全防护屏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进行停产改造或重建。
  通报明确,严格监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烟花爆竹产品的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规格、药量等,必须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严禁生产经营“开天雷”“地雷”“鱼雷”“鱼炮”“拉炮”“摔炮”“砸炮”“击发帽”等超规格、超药量的违禁品。
  通报强调,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和日常安全监管。各地区要严格把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关,细化复产标准,明确验收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通过验收,严防企业“带病”复产。
  通报最后指出,持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严防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