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管三函〔2015〕66号 河北、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宜春、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 按照2015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经研究,定于2015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2015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查检测(以下简称抽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抽检以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抽检为主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重点地区抽检为辅的形式开展。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照《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0号)的要求,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抽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对4个省(市)的200家生产企业(任务分配见附件1)进行抽检。 二、本年度抽检重点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内有裸露药物工房和药物总库、中转库等危险场所的防静电设备、设施及其接地情况(检测重点见附件2)。检测和判定依据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和《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AQ4115-2011)执行。对抽检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涉药工器具、防静电服装配备不合格等隐患问题的,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复检不合格或隐患严重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经济处罚;复检不合格隐患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三、本次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每家企业检测的场所不少于20处。检测机构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抽调精干力量,切实做好抽检工作。抽检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食宿费用一律自理。被抽检地区的安全监管局要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抽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检测机构要于 附件:
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