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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26 00:00:00 点击:0

 

 

公安部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总队(局),上海市公安局消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随着元旦、春节的日益临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入旺季,涉及烟花爆竹的事故、案件和违法犯罪活动进入高发期。11月底以来,贵州威宁、吉林长春、江西万载、河南汝南等地接连发生4起涉及烟花爆竹的事故、案件,造成10人死亡、49人受伤。这些案件、事故的发生,充分反映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势十分严峻,说明一些地方烟花爆竹排查、整治、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对此,部领导高度重视,黄明副部长专门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剖析原因,吸取教训,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防恶性事故、案件的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部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案件的发生,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13年元宵节(224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严排查、打非法、强管控、重宣传、保平安为主题的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力整顿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积极会同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全面排查本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加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整顿力度。农村、重点产区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重点检查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生产超标、伪劣、假冒烟花爆竹产品;大中城市要严查非法经营活动,严禁非法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严禁非法销售超标、伪劣、假冒和本地禁止个人燃放产品,严禁在城乡集贸市场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严禁仓库超量储存烟花爆竹;各地要加大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排查力度,严禁在民用建筑底商或在居民楼内设置零售点,严禁商贩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在销售现场试放烟花爆竹,严禁零售点超量存放烟花爆竹。对排查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要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刑事追责和查禁取缔力度,切实形成部门、区域联合联动查控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机制,推动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二、强化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坚决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要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切实抓好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标识,全面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流向登记。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标识和流向登记的产品,一律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一律不得销售和购买。要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强化对烟花爆竹产品标识码及其各环节信息采集、录入情况的检查,严密掌控产品流向、流量,坚决防止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及超标、伪劣、假冒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及时发现、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合法企业权益,保障群众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三、切实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严防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发生安全事故。要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安全监管,认真审查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严格落实运输通报机制,切实加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监督执法力度。凡道路运输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运输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以及不能提交法定资质、资格证明的,一律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要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审批,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和燃放作业人员资格,不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一律不得许可。对许可的燃放活动,要严格落实主办单位和燃放单位责任,督促其按照技术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作业,严禁擅自提高燃放规格、增加燃放数量。
        四、明确禁限放政策,严查违规燃放行为。各地要及早入手,积极提请政府以地方法规、规章、标准、政府通告等形式,细化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告。在圣诞节、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集中燃放时段,要加大对集中燃放点、人员密集区、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周边动态巡逻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个人燃放礼花弹等违法违规燃放行为。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文明燃放。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把宣传引导作为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始终。要持续组织开展多角度、深层次、大范围、高密度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管理法规,广泛宣传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级别、包装和外观标识,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规定特别是禁止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烟花爆竹品种。通过持久有力的舆论宣传,做到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教育引导群众购买合格产品、安全燃放烟花,防止因燃放烟花引发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为组织做好集中宣传活动,我局制定了全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集中宣传活动方案(附件3),请各地遵照执行。
        六、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级治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将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抓细抓实、抓出成效。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情况通报、会商研判、线索转递、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努力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合力。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制定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工作措施和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建立跟踪督办制度,逐一督促落实整改,确保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为群众欢度元旦、春节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对因烟花爆竹检查整治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辖区发生涉爆事故、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为掌握各地专项检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全面反映整治工作成效,请各地认真填写《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统计报表》(附件4),分别于1231日、115日、131日、216日、224日报送我局十处。
        接本通知后,请即组织抓好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总结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三局
2012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