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建设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建设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5〕59号
河北、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品中转库、药物总库、成品总库(以下统称“三库”)建设,依照《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1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三库”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确保药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转、正常存放,对保障生产流程顺畅、防止危险品超量、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伤害至关重要。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以及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评价等机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技术标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大力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建设,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大力推动生产企业开展“三库”建设
1.加强对“三库”建设的科学指导。爆竹和组合烟花生产企业“三库”设置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附后)是针对我国爆竹和组合烟花生产工艺技术、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对“三库”设置提出的基准要求。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基准表中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辖区内各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设置基准细则和推进“三库”建设工作方案;要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调查摸底、分类建档,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企业开展“三库”建设。
2.依法推进“三库”建设。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现场核查,把住安全生产许可换证关。对改(扩)建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三库”设置基准进行工程设计、安全评价和许可审查;对“三库”不符合要求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一律依法不予延期换证;对“三库”不符合要求但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三库”现状限定产量,落实超量停产措施,严禁超量生产和储存。
三、切实强化“三库”日常安全管理
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用途及核定药量使用和管理“三库”,严禁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和超量储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管,发现改变“三库”用途、超量储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15年8月底前,将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设置基准细则和推进“三库”建设工作方案一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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