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6期 各地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立法的比较
发布时间:2007-12-07 00:00:00 点击:0次
各地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立法的比较
2004 年以来,有关禁止还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各地方人大纷纷针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修改或废止原来的禁放法规,出台新的“限放”条例。媒体也连篇累牍地报道有关“禁放”改为“限放”的各种情况。一时间,春节期间是否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成为市民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
一、 各地有关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性法规的基本情况
根据统计,截至2005 年底,全国各地将燃放烟花爆竹纳入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整的行政区域包括,两个省、3 个直辖市、17 个省会城市、6 个较大市、两个经济特区,共计30 个。 其中以省会城市为主,占到总数的54%,较大市占20。可以看出,燃放烟花爆竹的禁令主要集中在一些较大的中心城市。同时,这一禁令出台的时间大都集中在1994 年前后,各城市大都在这一时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了限制。 这一禁令一直持续到1997 年前后。其后,随着社会各界对燃放烟花爆竹是否需要“ 开禁”这一问题的关注不断升温,改“禁”为“ 限”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城市开始尝试逐步由“ 禁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