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建设,规范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
贯彻 “服务、协调、维权、自律”的办会宗旨,团结凝聚会员智慧和力量,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能,强化行业自律,壮大会员经营规模和实力,全面提高我省烟花爆竹行业的思想意识、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我省烟花爆竹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 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相关行业单位,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加入协会。
第五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流通、服务等与本行业有关的部门、机构、组织等,均可提出申请加入协会。
第六条 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护本团体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在烟花爆竹生产、流通、科研、教育培训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入会程序
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2.填报《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3.企业提供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社会团体提交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社团简介。教育院校、科研院所等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证件(复印件)和本单位简介。
4.入会材料报协会秘书处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退还材料。
5.单位会员资格在协会网站和会刊上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会:
(一)单位因违法、破产等原因,处在整顿停业期间;
(二)在申报入会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对进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法院失信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业务培训、咨询、参观考察等服务方面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协会承办事项,如向政府部门、其它社会团体提出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要求等;
(六)有权要求协会承办与行业相关的合理、合规事项;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协会声誉,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派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报告信息动态,提供有关工作建议和资料。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一条 会员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年度会费交纳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1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年度会费2000元;
(四)单位会员年度会费生产企业2000元、批发企业1000元;
第十三条 根据秘书处工作安排,设综合业务部、财务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协会《章程》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会费主要用途: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发展的开支;
(二)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三)协会办公经费和员工薪酬福利开支;
(四)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会议费、专家费、授课费及其他补贴性开支等;
(五)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六)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七)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八)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交纳年度会费的单位会员,应在当年第一季度以汇款或现金形式,将会费交至协会对公账户。协会收到会费后开具省财政厅规定的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版)。
第十六条 新入会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标准交清当年会费。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交纳当年度会费的,须向秘书处递交减免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减交或免交年度会费。否则视为不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九条 会费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和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条 会员须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认真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年度会费,维护行业和协会的共同利益与声誉。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表彰,授予协会年度先进单位会员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对受到表彰奖励的会员,由协会发布文件、登载协会会刊和网站、聘请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会员因改制或其他原因致使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一周内将变更的内容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对应给予处分的会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处分建议,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对会员的处分决定,通过发布文件、登载协会刊物和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单位会员代表一般应为本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其他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会员代表因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由单位会员推荐续任人选报协会秘书处。
第五章 退会
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得继续以协会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单位要求退会,应提前30日向协会秘书处递交书面退会申请。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退会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即取消会员资格和原享受的一切权利,并在协会会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