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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年习俗与放鞭炮民俗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8-03-10 18:05:00 点击:0

       摘要 过年和放鞭炮都是中国人的传统民俗,它是经过千百年历史积淀下来的文化遗产。必须高度重视和立法保护传统节日,越是民族的节日就越是世界性的节日,禁放烟花爆竹的法规必须符合民情民意,不应该用禁止的方式让人们忘却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习俗。北京市立法有限地解除烟花炮竹“禁放令”,开禁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严把鞭炮质量关。建设法治社会需要立法方、执法方与全体公民共同努力。
关键词  过年民俗;燃放爆竹;传统习俗;文化遗产;立法保护

 

 
       过年是经过千百年历史积淀下来的传统民俗。过年是所有中国人都能够参与进去的民族传统节日。历代封建朝廷为表示对过年迎春的重视以及对天下黎民百姓的恩赐,通常自腊月19—22日,由掌管天文历法的钦天监选定“吉日”,布告京城及全国所有衙门府地,统一封存官印,所有官员放假回家过年。全国城乡空前繁荣的“腊月市”进入高潮;老百姓搞大扫除,以整洁过年环境。腊月24日为祭灶神之日,又有过“小年”之称,随之“大年”除夕来临。于是人们开始挂年画、贴春联、吊灯笼、倒贴“福”字,图个吉祥如意。过年作为中国人的传统节日,本身就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载体和民俗的象征。过年中的各种仪式和各种饮食,都在漫长岁月的磨砺下演化成了约定俗成的民俗,许多价值连城的东西已经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了我们的生命里。譬如鞭炮、饺子和年糕,历来是过年的三位主角:鞭炮是为了驱邪;年糕预示年年高升;在一锅沸腾的水中游动的小银鱼一般的饺子里,必须要有一两枚包着铜钱,为的就是图个发财的意思。它们的三重唱,是从古到今人们的一种世俗化的梦想和祈盼,这是如今的春节联欢晚会所无法替代的。因为放鞭炮、吃饺子、蒸年糕蕴含着深厚的民俗意韵,洋溢在过年的所有日子里,表达出所有人心中的祈望,那就是全家人团团圆圆、来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万事如意国泰民安。过年的内容是丰富多彩的,形式是多元化的。过年燃放爆竹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燃放爆竹构成了过年的重要内容。小时候听老人讲述过一个古老的传说,至今记忆犹新。说是古代有一个叫做“年”的怪兽,每隔365天就出来伤害人畜,届时老百姓都不敢出门。偶有一年有位顽童燃烧竹子玩耍,燃竹的火光冲天、“噼啪”作响,将怪兽“年”吓得落荒而逃,人们因之而获得安宁。此后,燃放爆竹便成为人们驱魔避凶,迎神喜庆的必备之物。大年三十夜传统的“守岁”习俗,则显示出老一辈对于一年新旧交替时刻的担忧;从另一个角度看,守岁也包含着人们对来年美好未来的强烈祈望。
       必须高度重视和立法保护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从文化相对论的观点看,每一种文化对于具体民族来说,都是其劳动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约定俗成的社会产物。每一种文化尽管在各民族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不同,但是都有其自身存在的理由、独创性和特殊价值。过年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文化源远流长,具有十分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过年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千百年来绵延不断,历久弥新;过年对于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自身独特的意义,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任何一个无论怎样现代化的节日都无法比拟的。过年包括“辞旧岁”和“迎新年”两个方面。春节在我国古代称为“元旦”。“元”即为开始,“旦”即指早晨。“元旦”就是指一年里的第一天早晨。用“元旦”作为新年的名称始于汉代。早在汉武帝创制的《太初历》中,就已经确定农历正月为一年的第一个月,而正月初一为法定新年,“元旦”从此作为新年的称谓在我国沿用了2000多年。春节主要来源于农业耕作的季节和气候变化所需。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原始时期的人们经过对天体的观察,把一年分为24个节气,春节就是其中之一。在甲骨文中,“年”是一个饱满下垂的谷穗,表达了人们对丰收的喜悦和期盼,也表达了人们对上天的感恩。在民俗习惯中之所以出现过年祭天的仪式(北京就设有专门用于祭天的“天坛”),其根源就在于此。1911年孙中山发动推翻帝制的辛亥革命胜利后,我国开始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历纪年,但同时保留了传统农历纪年的方法。为了便于把这两种纪年方法区别开来,便将公历元月一日称为“元旦”,而将农历正月初一正式定名为“春节”[1]1928年民国政府曾提出废除农历年,“文化大革命”曾对农历年革故鼎新,结果都以失败告终,我们应当吸取这些历史的教训。近几年享誉海内外红红火火的“中国年”,无论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还是其他国家,庆祝的规模之宏大、气氛之热烈实属举世罕见,它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大融合形成的过程中起了无与伦比的纽带作用。人们在过年中开展的活动、形成的风俗和仪式,已经深深地内化为中国人的道德意识、民族气节、社会风尚和行为习惯。可以说过年这个中国人的传统节日,是中华民族民族生活和民族精神的典礼和仪式,它在潜移默化中增强了各民族人们的民族认同感、自豪感、向心力和凝聚力。因此,我们今天注意保护好过年(春节)这个民族传统节日,有利于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凝聚海内外华人。尊重自己民族的传统节日,是尊重和热爱自己的祖先和民族的具体表现。节日文化需要弘扬和建设,决不能让它放任自流、自生自灭。为了大力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于2005年6月联合发出了《关于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中国传统节日,凝结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文化血脉和思想精华,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重要精神纽带,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宝贵资源。”“要突出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精心组织好重要节庆活动,特别要组织好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重阳节等最具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节庆活动。”[2]对于传统的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都应该继往开来注入新的活力,扬弃某些不合时宜的旧习俗。笔者建议对我国现有的节假日制度进行改革,通过立法的方式使我国法定的节假日,向更有群众基础、更有文化积淀的传统大节日倾斜。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教授就曾呼吁和建议,要“增加清明、端午、中秋节为法定节日,以便充分发挥传统节日在今天的作用。”[3]
       越是民族的节日就越是世界性的节日。优良的民俗和传统,尤其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好的礼俗和道德规范,对群体、国家、民族的凝聚力的形成,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对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整合和促进的作用。对于像过年燃放烟花爆竹之类的民俗不可轻言废止,而要视为“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类的对象,应当通过组织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诸如春节期间朋友聚会、舞龙、放鞭炮、贴春联,所有这些本身就是中华民族传统过年最主要的凝聚形式。人们在爆竹声中能够真切地体味过年的滋味,这是老祖宗留下的传统和习俗。然而在我国过去10多年里,传统过年最主要特征之一的燃放爆竹却被“禁掉”了。当燃放爆竹在我们的城市里走进历史的时候,过年那种热闹、狂欢的色彩和氛围就荡然无存了,人们想通过燃放烟花爆竹来宣泄一下心中沉闷的机会也没有了,因而春节就自然变得冷清了、消沉了、没有生气和活力了。人们围坐在电视机旁看着各种晚会,竟成为过年的新世俗。我们还有什么理由相信正在日益失去传统文化内涵的春节,没有可能被西方圣诞节、情人节、愚人节所冲击?本国的民族民间传统节日不会过,外国的民间节日就能够过得好?这也许是一个民族的悲哀。其实洋的不一定就是新的,土的不一定就是旧的。政府机关没有很好地把握传统节日的文化意义,淡化了民族精神的传承,失去了对民族的记忆的承载,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的文化乘虚而入,冲击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成为一种必然。造成这种状况的责任决不在青年人,也不能简单地责怪青年人,而在于政府对民族传统节日缺乏保护和弘扬。过年是人们一年一度串亲访友的时节,即使平时只是眼熟却无过从的人,对面相遇也会脱口而出“过年好”的问候,此情此景惟有过年才有。过年确是一个改善人际关系的良好时机。一年中的各种节日很多,庄严的也好,民俗的也好,就此功能来说都不如过年。再譬如,我国传统的“拜年”文化源远流长,“人文关怀”都是从这里延伸的[4]。“团拜”一词最早出现于宋代。《朱子语类》卷九十一《杂仪》云:“团拜须打圈拜,若分行相对,则有拜不着处。”[5]现代政府机关和单位之间的新年团拜活动与古代团拜非常相似,团拜有利于增进和改善同事之间的联系,也是在家族之中、朋友之间进行沟通的好方式。近年来随着电信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人们开始通过电话拜年、电子邮件拜年或者通过贺年卡拜年,都是拜年这个民俗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总之,随着中国不断走向世界,世界也进一步了解中国,蕴涵着5000年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过年(春节),正向世界性的节日迈进。许多国家和政府的领导人都以尊重华人的春节,作为尊重中华民族的礼节。譬如2005年鸡年新春,美国纽约市部分地区和已经“禁放”了34年的新加坡,都解除了华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禁令;美国总统布什、英国首相布莱尔、法国总统希拉克、罗马尼亚总统伯塞斯库等多国政要,还纷纷向中国人和在本国的华人拜年;联合国秘书处首次为中国过年(春节)举办隆重的文艺晚会;英国外交部首次为中国春节举行招待会;美国纽约州则通过法令规定中国农历新年为纽约州法定假日。

 

       酷爱燃放鞭炮是中国人的传统习俗。火药是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之一,而在此后的几千年里,火药几乎只是用来做鞭炮(这也是我国近代落后挨打的原因之一)。过年要放鞭炮,结婚要放鞭炮,死了人下葬时要放鞭炮,商店开张营业要放鞭炮,盖房子上梁也要放鞭炮。总之,只要是为了表示庄严和喜庆,人们都习惯于用燃放鞭炮来庆贺和营造隆重的气氛。但是,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硝烟和噪音的污染,许多城市早就提出无论过年还是结婚,或者其他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不准燃放爆竹,并出台了相应的违者罚款的规定,可是人们却总是不肯轻易地放弃对鞭炮的情由。任何一项被人们顽固坚持的行为都是需要进行心理分析的,燃放鞭炮也不例外。燃放鞭炮能取得的心理效果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鞭炮炸响声的力量。这声响和力量是我们的身体没有能力产生或者发出的。所以人们在燃放鞭炮的时候,总是喜欢和希望鞭炮越响越好,鞭炮显示了一种超人的力量。(2)鞭炮是受人把握和控制的力量。如果鞭炮的力量不受控制,就会像炸弹一样可怕,人们就不会那么喜欢它。正是因为鞭炮的燃放是受人们控制的,人们可以自由地决定什么时候点燃鞭炮、燃放什么样的鞭炮,所以才对鞭炮变得如此钟爱。而且一串鞭炮被点燃后只有短暂的炸响,不会无穷无尽地失去控制地响下去,这就更增强了人们对事物进行控制的信心。(3)人们希望看到光明,哪怕是瞬间的闪光也好。人的内心深处往往是黑暗的,所以人们在选择鞭炮的时候,特别喜欢选择装有镁粉的“闪光炮”。另外,如果鞭炮能够升到一定高空后炸响,就会更加令人喜爱。尤为重要的是人的潜意识是经常受到压抑的,潜意识中的各种欲望就像是一束窜动着的火苗,经常被自我或者超我所掩盖而不能顺畅地表露出来。我们的确拥有许多美好的幻想,但是绝大多数幻想一直是无法得到实现的,于是内心充满着压抑、忧郁乃至绝望。这时如果鞭炮点燃了,它就会带着我们潜意识中的欲望和幻想在瞬间冲破所有的压抑,一道闪光、一声炸响,驱走忧郁与恐惧,从而使我们似乎看到了生命的原始力量。
       过年燃放鞭炮在我国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6]关于燃放爆竹最早、最可靠的记载是南朝梁代宗懔的《荆楚岁时记》。《荆楚岁时记》上有这样记载:“正月初一是三元之日也,谓之端月。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避山臊恶鬼。”[7]由于当时还没有火药用来制造鞭炮,人们便用火烧竹子,使之爆裂发声,以驱逐瘟神,这当然是迷信。但是,它却反映和折射出古代劳动人民渴求安泰的美好愿望。到了唐朝,爆竹又被人们称为“爆竿”,就因为一支较长的竹竿逐节燃烧,能够连续发出爆破之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炼丹家经过不断的化学试验,发现硝石、硫磺和木炭合在一起能引起燃烧和爆炸,于是发明了火药。人们又将火药装在竹筒里燃放,声音和威力更大,从而使得火烧竹子这一古老习俗发生了质的变化。到北宋时期,民间已经出现了用卷纸裹着火药的燃放物,并有单声响和双声响的区别,故改名为“爆仗”,尔后又改名为“鞭炮”。燃放鞭炮于是成为全国性的风俗。鞭炮本身的喜庆色彩使得人们对鞭炮的象征意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譬如,用喜庆的燃放鞭炮迎神;鞭炮本身的爆炸,也是极好的辞旧迎新的文化象征符号。即使是完全的无神论者,多数人也有燃放鞭炮的喜好。当然,中国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民俗,与世界很多国家的风俗一样都有本身固有的弊端。譬如,西班牙等国的斗牛节、巴西的狂欢节,每年都会造成许多人员的伤亡。但是,他们没有因之而取消这些节日,而是想方设法在避免弊端发生的同时,使这些传统的风俗得以延续下去。因噎废食而忽视数千年形成的民俗对一个民族凝聚力的影响,不注意维护人们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信心,留下人们浮游不定的文化心理不平衡的隐患,我认为这是对传统文化遗产轻率的表现。除了必须尊重传统民俗外,一座城市大范围的对鞭炮进行“禁放”,仅从商业的角度来看也是缺乏充分理由的。燃放烟花爆竹从来就是假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活跃节日市场、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所不可缺少的积极因素。此外,城市作为烟花爆竹的消费市场,只是产业链中的一环,跳过生产环节,仅仅从流通和消费环节来“禁放”,显然是有悖于市场规律的,也会出现一些市民通过不正当的渠道从市区外采购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进行违规燃放,更对安全造成隐患。
       在一个城市的范围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肇始于天津。1907年2月3日的《大公报》,登载了这样一则公告:“入冬以来,风高物燥,瞬届年节,竞放花爆。起花双响,高入云霄,遗火落下,贻害非小。贩卖燃放,均于禁条。特先晓谕,广为劝告,父戒其子,兄为弟导,子弟有犯,父兄枷号,倘敢故违,决不宽饶。”[8]过年禁放鞭炮的消息很快传遍了天津城,本在热销中的烟花爆竹,顿时成了积压商品。天津巡警总局发出的这条公告意义非凡,它成为近代以来官方在一个城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开端。20世纪初,清政府自中央到地方开始了一场全面的新政改革,而改革的示范区就是天津,北洋新政的许多政策都先在天津试点,而后在全国推行,最为显眼的就是新式警察制的建立。此时全国都将目光集中在各种社会习俗的改良上。在这些改良中,过年禁止燃放鞭炮成为议论的焦点,这也是天津禁鞭之所以走在全国前列的原因。这是一项波及千家万户的法令,只有依靠强制力才能推行。而天津新式警察制度的逐步健全,正好为改革这一习俗提供了保证。据历史资料记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最早出现在天津的租界地区,为避免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空气污染和火灾,天津的租界早就命令禁止在入夜后燃放烟花爆竹。1902年,清政府在保定创办警务学堂,训练巡警,同时在天津成立南段巡警总局。为防租界内火灾,受到了中国传统水会的启发,意大利人招募华人组织官办救火会,随后英租界也组织了天津志愿消防队。1902年清朝政府在天津成立南段巡警总局后,救火会便交由清政府监管,改称南段巡警总局消防队。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支消防警察队。作为负责天津城区治安的部门,巡警总局发布禁止燃放鞭炮的命令,就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了。新中国建立后,第一个实施禁放鞭炮的城市是上海(1988年实行“禁放令”),而实施“禁放令”时间最久的城市是北京市,它已经在寂寞中走过了12个春秋。
 

 
       禁放烟花爆竹的法规必须符合民情民意。《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1995年1月1日施行后,在防止环境污染、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过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具有祥和、喜庆、热闹的寓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违民情民意。于是2000年宁波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委托宁波远东零售市场调研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宁波市老三区的所有城镇居民家庭采用随机抽样并入室访问形式,对涉及100个居委会、1000个城镇居民实施了问卷调查。在调查中,多数居民家庭认为燃放烟花爆竹能增添节日气氛,仅有23.06%的被访者不赞同此种看法;持不赞同“解禁”意见的人,主要是认为解禁对安全保障非常不利。通过更深入的调查访问,有80.47%的人希望市政府能够在制定并出台一系列安全防范措施的基础上,解除不准在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禁令;只有12.18%的居民持不赞同的意见。“爆竹声声辞旧岁”。烟花爆竹作为人们喜爱的传统民俗商品,从来就是老百姓过年过节的一部分。从文化上看,笔者不否认燃放鞭炮有除恶、驱邪、祈福的意思。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就是迷信。如果总说这是陈规陋俗,那就只有干脆消灭所有的民俗和传统文化,按照我们今天制定的标准来实行大一统了。有些人看待民俗和烟花爆竹的眼光,从来就是狭隘的和带有偏见的,实在缺乏包容之心。封建社会长期的文化压制,几乎把许多优秀的中华文明弄成了糟粕。如果这些传统文化、民俗真的与社会发展相悖,那它必定会自行消亡的。从民意上看,对于那些被圣诞节、情人节、愚人节弄得热热闹闹的群体,他们对传统的、民俗的放弃是比较多的。其实这也不能全部怪他们,一旦没有了中国的传统节日和民俗氛围,人们自然要到国外节日中去寻找刺激和乐趣。再从法律上看,如果一项法律规定仅靠以违背大多数人的意愿来强制推行,那么这项法律规定无论如何是不能持久的。凡是能够顺其民意,纠正错误,而不是僵化地固守,这才是发展和完善法制的前提,因为法规的本质就是一种社会规范。
       不应该用禁止的方式让人们忘却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习俗。王安石那首《元日》“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9]的诗句是不会被人遗忘的。民俗的存在或者消亡遵循自然规律,一纸规章并不能令其早亡。力图通过一纸禁令就永远地、彻底地禁止放鞭炮,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上至百岁老人,下至三岁孩童,对过年放鞭炮都具有强烈的渴望,过年放鞭炮的习俗蕴含着深厚的民族底蕴。笔者认为过年放鞭炮,完全放任自流确有负面影响,而完全禁止又缺少节日气氛,老百姓怨声很大。应当在“禁”与“放”中寻找一个合适的度,掌握动态平衡,多一些通情达理地疏导,少一些不通情理的硬性禁令,也许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中华民族历史上的治水英雄大禹,面对泛滥成灾的洪水,他采用的是“疏导”,结果大功告成。而他的父亲却忙着到处堵塞,怎么堵塞也阻止不住洪水的冲击,落个一败涂地的惨局。这里面“疏”与“堵”的哲理,用在过年燃放鞭炮是“禁”还是“放”的争论上,具有异曲同工之效。近些年来,上海、天津、南京、济南、沈阳、大连等一些曾全面“禁放”的城市,都从体恤民意、民俗考虑,相继修改了有关“禁放”的规定。譬如,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提出“加强管理、改良品种、划块禁放、禁疏结合”的十六字方针。大连市人大于1996年7月通过了“平时禁放,春节、重大节日期有限燃放”的规定。天津市于2002年开始实行限时、限地、限品种的“三限”燃放政策。其中“限地”即规定在公共场所、群众集体活动场所,以及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馆,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有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厂房、绿地草坪等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品种”即市民只能燃放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品种;“限时”即在外环线以内地区,每日22时至次日6时(除夕夜可延长到次日2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沈阳市政府在多方征求民众意见,社会各界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于1998年果断地解除了“禁鞭令”,做出了“限放”的有关管理规定。经过近几年的不断摸索,到2002年沈阳市烟花爆竹“限放”的安全管理,便做出了22项细则规定。8年来他们既加大了管理力度,又做到不伤害公民利益,执法为民。每年春节严把“三关”:(1)货源关。凡允许进入沈阳销售的合格品,每年都进行加贴防伪标识。(2)销售关。凡销售鞭炮的摊位每年都必须进行全面地清查审批,遵纪守法者发证上岗,无证者坚决取缔。(3)存储关。对存储鞭炮的库房实施严格安全管理,对禁止设在哪儿都有明确规定。从1998年实施鞭炮“限放”后,一面恢复了老百姓过年可以欢欢喜喜地放鞭炮,另一面做到了火灾、人员伤亡事故逐年减少,没有因燃放鞭炮而发生一起大的火灾事故。老百姓露出了笑脸,赞成“禁”与“放”的不同人群也达成了和谐统一。总之,一贯领风气之先的上海市,早已成为中国第一个开禁的城市。在曾经采取“禁放”政策的282个城市中,目前已经“解禁”的城市已达到106个[10]。
       北京市有限地解除烟花爆竹“禁放令”。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于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行。该法规规定:8个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远离市区的农村及其他远郊区、县,暂不列为禁放区,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近几年每逢春节,8个城区内鞭炮声仍不绝于耳。京城的老百姓并非不知道有鞭炮“禁放令”,但是,总觉得不放鞭炮年味儿不够浓厚。所以,即使平时遵纪守法的人,也禁不住在大过年的时候,偷偷摸摸地违禁一次放鞭炮。为了监督“禁放”,2005年春节北京市组织了13万监督员、680多辆机动车辆,市公安、监督、监察、工商、供销合作社等9个部门联合进行检查,禁放区内街巷路口都有人严防死守,252人因违禁燃放受到行政处罚。但是,这一切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来是很严肃的政府“禁放令”,每年却要让热热闹闹的鞭炮声“嘲笑”一回,这多少总是对法律的嘲讽,对政府形象的损害。诚如美国和前苏联都曾经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禁酒,最后都以失败告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的周孝正教授强烈反对“禁放”。他说,禁放是错误的,是一种“自辱行为”。“燃放烟花爆竹是重要的民俗,民俗不是迷信。”“放鞭炮是春节的组成部分,也是春节的主要标识,是人文意味很浓的风俗传统,是中华文明的一部分,有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中华文明认同感的作用。”“现在人们都抱怨大城市年味不够,如果连放鞭炮都不让,那年味不就更淡了吗?”[11]过年燃放鞭炮,已属于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决不能一“禁”了之。全国政协委员陶思炎同志曾在“两会”上提交过一份“解禁”议案。他说:“现在春节之所以没有年味,很多人都热衷于洋节,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禁放烟花爆竹。我觉得爆竹只要一恢复,年味就恢复90%。气氛上来了,年文化、年经济也会随之而起。”[12]令人欣慰的是《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于2005年6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19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委员们纷纷赞成禁放改限放,希望把放爆竹庆新年的乐趣还给市民。《条例(草案)》以立新废旧的方式规定,每年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北京市内除了高危场所外的区域都可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与现行的“禁放令”相比,新《条例(草案)》有几处明显变化:一是禁放区域由8个城区缩小为五环路以内的地区,除春节或者重大庆典活动外,市民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五环路以外地区则全年“解禁”;二是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交通枢纽、党政机关驻地、军事要地、文物保护单位等设为“禁放区”;三是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凡在禁放时间、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燃放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3]。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广泛征求民意的过程,立法的结果体现的是立法机关权衡利弊的结果,是对各方面利益平衡的结果,甚至有时是对各方面观点协调、妥协的结果。当然这种妥协必须以坚持法理、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原则。在这次新《条例(草案)》起草制订的过程中,民意、听证始终是重要的决策依据。譬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将非禁放区的燃放时间限定为每日8时至22时,但是不少市民反映此规定很难操作,最终被删除。还有市民认为应该借鉴香港等地的做法,在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礼花。北京市法制办公室在调查后认为,北京市与南方城市不同,冬季干燥多风,集中燃放礼花存在较高的火险隐患,因此没有采纳这个建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2005年春公布的多项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北京市民在希望政府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同时,赞成有条件的放宽燃放限制。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近6000名受访市民中,要求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人数约占八成;北京市8个城区30多个街道办事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向1500多位不同年龄的市民征询意见,结果有六成二的受访者表达了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愿望。在“千龙网”进行的调查中,有五成“网民”赞成有条件的“解禁”。总之,北京市禁放改限放的做法告诉我们,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改关键还是要尊重和贴近群众的客观需求,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
       开禁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严把鞭炮质量关。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民族产业,它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要把烟花爆竹产品的危险性、生产的危险性和销售的危险性降到最低限度,安全性提到最高的高度。全国各地必须严把烟花爆竹的进口渠道关,禁止销售那些没有安全保障的“三无”产品。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无论那一级执法部门一定要予以严肃查处,决不能有半点地方保护主义的放纵。截止2003年底,全国共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7064个,分布在26个省(市、区),传统产区和重点产区企业数量占全国生产单位总数的90%,销售收入占全国销售总额的98%。其中,湖南、江西、广西三省生产企业数量占全国生产单位总数的74%,销售总额占全国的83%;安徽、河南、贵州、陕西、四川、广东、河北等非重点产区生产企业数量占全国总数的16%,销售收入占全国的15%。抓好了这些地方烟花爆竹的质量标准、检验规程、进出口程序的法规建设,就等于抓住了烟花爆竹质量管理的“牛鼻子”。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初抽查了湖南、江西、广西、福建、辽宁、安徽、四川7个烟花爆竹生产、主销区的120家企业生产的120种烟花爆竹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抽样合格率仅为56.5%;而此前2003年对该类产品的抽查,抽样合格率只有41.7%。为了切实保证烟花爆竹的质量,2004年我国出台了3项烟花爆竹的新标准,对原有的《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和《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两项标准也进行了修订。这些标准对烟花爆竹的产、运、储等环节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还明确规定,氯酸钾、砷化合物、汞化合物不得作为生产原料,并且按照产品的药量和它所构成的危险性,把烟花爆竹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产品必须由专业人员燃放。外观与包装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很容易在产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引发事故,尤其是磨擦类烟花爆竹更需要适宜的包装。国际上把烟花爆竹产品划归危险品中的爆炸物品,对其包装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我国国家标准也明确规定要用专门符合要求的纸箱或者木箱进行包装。这些新标准、新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14]。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立法方、执法方与全体公民共同努力。过去10多年的烟花爆竹“禁放令”受到广泛的违法,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起码有如下四个方面:(1)有损法律的尊严,使得一项本来非常严肃的法令处于“人人皆知可违反”的虚无状态。(2)有损政府形象,巨大的响声似乎随时随地都在质疑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权威性。(3)有损于公众法制观念、守法意识的形成,使人容易误解为可以择法而从之。(4)误导广大群众,使人认为“法不责众”,只要众人都违法那么法就不起作用。其实法治本身就是一门平衡的艺术,是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相互冲突下的动态平衡。纵观全国各地现行的鞭炮禁放法规,大多数实行“有限燃放”,公民可以在法律规定和许可的时间、地点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只不过在制订之初,立法机关就考虑了与其他公民不受噪音干扰等权利的平衡、燃放地点与周边环境许可限度的平衡、立法本意与未来执法成本的平衡。制定法律法规必须让公众真正广泛参与,让各种意见在立法前和立法中得到充分表达,得到公众广泛认同后再颁布实施。这样就可以避免法令出台了民众不认可,故采用违禁行为来表达其意见。政府应当制订强制性的法规标准,消除安全隐患、处理好燃放与扰民的关系等,而不应该介入习俗存亡之争。在这一点上,禁放法规采纳的“有限燃放”,正是社会多重利益和要求最终平衡的结果。这也就是说对于鞭炮的禁放与否,并不仅仅只是一个公共安全与传统民俗的选择问题,而且是一个考验政府施政能力的问题。一项法令如果有许多人不愿意去执行,这在某种程度上就说明该法令本身存在着实际问题。我认为一部好的法律法规起码必须具备如下三点:一是符合国情,反映当代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且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相协调;二是必须符合民心,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以赢得认同和公信;三是符合操作规程,应当结构合理、逻辑严密、用语准确,不留朦胧条款和没有自相矛盾,具体规定应当切合实际。有限燃放烟花爆竹法规的成功实施,只有当它是一部所有人都能够和都必须遵守的良法才行。


       参考文献:
       [1]有关资料来源参见吴正彪.春节习俗的文化人类学解析[N].北京:中国民族报,2005—03—04(6).
       [2]中央宣传部等. 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优秀传统[N].北京:人民日报,2005—06—24(8).
       [3]纪宝成.中国传统节日的价值在哪里[N].北京日报,2004—10—06(3).
       [4]李景阳.年味儿在哪里[N].北京:光明日报,2005—01—28(7).
       [5][7]见陈连山.春节民俗演变考[N].北京日报,2005—02—10(2).
       [6][10]于樵.烟花禁放有理,开禁无罪[N],西安:西部法制报,2005—01—15(4).
       [8]巡警总局.鞭炮禁放公告[N].大公报,1907—02—03(天津新闻版).
       [9]吴丈蜀.历代诗词曲佳句名篇大全[M].第119页.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
       [11]李郁.爆竹声中看禁放[N].北京:法制日报,2005—02—17(2).
       [12]李天琪.禁放令:爆竹声中的坚守[N],贵州:西部开发报,2005—01—20(6).
       [13]黄秀丽.过年放鞭炮有望解禁[N]. 北京日报,2005—05—17(5).郭晓宇.禁放改限放,现行法规遭遇民意挑战[N]. 北京:法制日报,2005—07—21(5).
       [14]韩乐悟.节日未到鞭炮先爆的警示[N].北京:法制日报,2005—02—02(5).

       本文转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本文作者宋才发(1953—),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科研处处长、法学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学研究。

       本课题为国家“211工程”十五建设重点项目(发改社会[2004]834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05年度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05BMZ00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4年度重大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05JJD85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