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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不能随意“开禁”

发布时间:2016-09-14 10:31:25 点击:0

       襄阳日报2015年9月8日  吴安心
       据襄阳政府网公告,市公安局将于9月11日举行《襄阳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此举意在防治我市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好处多多。既然是“征求意见稿”,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也说说我的意见。

       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应予删除。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为:“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焰火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这一条突破了上位行政法规——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即禁止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中并没有对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所述的特殊情况,即重大节庆活动“开口子”。
       “法无授权不可为”。公安机关许可燃放焰火的法定依据必须依照国务院现行条例。再则,“重大节庆”的标准该如何划分?普通百姓的婚丧嫁娶、商家庆祝相对于各自的生活、工作和生产经营,都是重大节庆,都有礼仪需要,和政府层面的重大节庆相比,原本没有高低之分。
       此外,如果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得以保留,还将导致一个结果:一旦有单位和个人据此经公安机关许可在禁放区燃放焰火,污染了大气环境,我市检察院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湖北是全国13个公益诉讼试点省份之一),要求撤销许可;另外民间环保组织也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燃放者和公安机关连带赔偿大气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公安机关制订的这条许可原本就于法无据,败诉就在所难免了。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出台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只有上合国务院行政法规,下维护社会公平底线,普通百姓才能从心底自觉守法,法律权威才能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