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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爆竹声中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11-21 00:00:00 点击:0

 

 

 

 春节期间,不少大中城市里又“硝烟四起”,爆竹声声。这些爆竹声大作的地方,有的是早已颁布了禁放令,但禁而不止;有的是禁了几年又开禁。憋了几年的一些市民更加起劲地燃放,时见伤亡事件披露于报端。

  爆竹声里,人们不禁要思索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发布了禁放令的地方,却禁而不止?而那些曾经颁布了禁放令的地方,禁了没有多长时间,又全面开禁,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很显然,有必要对立法本身作一些反思。

  “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这是古训。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战略的今天,立法更应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立法时应当充分体现民情,废除法令也要充分听取民意。

  爆竹声中辞旧岁,已是中华古国行之千年的传统习惯,不少人有在节庆之日用鞭炮烘托喜庆气氛的愿望。对待这类习俗,不可能用法令一夜之间消除。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弊端的确存在,但对这类关乎每个公民的事情,立法应当通过公开听证、民意测验、全民讨论等多种方式,真正充分反映出大多数民众的意愿,采取区分不同时间、地点,大家容易接受、比较科学可行的禁放措施。否则,强人之所不能,事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没有广泛的民意做基础,法令很难执行。另一方面,法令一旦出台,即使需要废除,也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不可轻立轻废。

  讲法治,不在于法令出台了多少,而在于法是否得到遵守。法能否得到认真遵守的前提,是其本身有没有吸纳和反映社会多数成员的意愿。只有法令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自觉自愿的遵守,才能对少数不法者进行有效的查处,法律才能得到尊重。如果法令轻易出台,人们依然我行我素,法令形同虚设,“求而不得,则威日损,禁而不止,则刑罚侮”,法律就会受到蔑视和亵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