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修改意见的函(连载2)
发布时间:2009-10-22 00:00:00 点击:0次
1 总 则
本规范不适用于零售烟花爆竹的储存,以及军用烟火的制造、运输和储存。
2 术 语
指生产烟花、爆竹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电子点火头的企业。
指本规范范围内的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以及用以上物品制成的烟花、爆竹在制品、半成品、成品。
指正在各生产阶段加工的产品。
1 总 则
本规范不适用于零售烟花爆竹的储存,以及军用烟火的制造、运输和储存。
2 术 语
指生产烟花、爆竹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电子点火头的企业。
指本规范范围内的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以及用以上物品制成的烟花、爆竹在制品、半成品、成品。
指正在各生产阶段加工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