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关于继续开展“受消费者欢迎的烟花爆竹”评比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24 00:00:00 点击:0次
山 东 省 烟 花 爆 竹 协 会
烟协字(2012 )13号
关于继续开展“受消费者欢迎的烟花爆竹”
评比活动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省外备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为鼓励省内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创新活动,进一步推动烟花爆竹品牌建设,引导和推广名优新特产品在山东市场的销售。根据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决议,决定将继续开展“受消费者欢迎的烟花爆竹”产品评比活动。现将评比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省内获得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省外取得山东省烟花爆竹销售备案资格的生产企业,并在山东市场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参加评选条件
1、参评省外产品在山东市场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省内产品年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
2、参评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不使用违禁药物。必须经省级(含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产品质检报告。
3、参评产品在山东市场具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且在某一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受消费者欢迎,没有出现任何质量责任事故。
4、参评生产企业自觉履行依法生产经营的义务,服从管理,重合同,守信用,没有私购、私销烟花爆竹行为。
三、评比办法
1、由各生产企业从本厂生产的产品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产品,向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申报表要注明参加评选的商品名称、注册商标、规格型号、产品等级等(申报表附后)。
2、协会秘书处对各生产企业申报情况进行统计筛选,并分别征求有关市、县批发企业及消费者意见,汇总后报理事会综合考评,进行评议审定。
3、参评产品一经评定,协会秘书处将通过媒体、网络、刊物等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提高当选产品及其企业的知名度。
4、凡被评为“受消费者欢迎的烟花爆竹”产品,由协会授予“受消费者欢迎的烟花爆竹”称号,并由协会秘书处按品种制发证书,予以表彰。为扩大获奖产品的宣传,协会秘书处将授权获奖产品使用“受消费者欢迎的烟花爆竹”标识,用于获奖产品的内、外包装上,扩大获奖产品在消费者中的影响。
四、申报时间:自发文之日起到2013年2月底止。
协会秘书处地址:济南市历山路157号1223室
邮政编码:250014
联系电话:0531-88596565(传真)
电子邮箱:yh6567@163.com
附件:“受消费者欢迎的烟花爆竹”申报表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受消费者欢迎的烟花爆竹”申报表
年 月 日
申报企业名称 | (盖公章)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电话 | |||
手机 | |||||
企业类型 | 年产值(万元) | 年生产量(万箱) | |||
企业在山东市场年销售总量(万箱) | 注册商标 | ||||
申报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
申报产品等级 | 产品分类 | ||||
在山东单 品销售量 | 单品销 售额 | ||||
参评产品在山东市场年销售情况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