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严禁安全生产执法“一刀切”九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0-08-13 16:5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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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日前发布了严禁执法“一刀切”九条措施,为企业安全发展提供更好保障。
据介绍,除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外,对一般行业企业我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向社会公开抽查事项和检查结果,杜绝随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与此同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形成部门监管合力,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我省将建立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意见》(鲁安发〔2020〕19号),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企业,按风险程度、隶属关系等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并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工作清单。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也将研究出台,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对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经营中的非主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并指导和帮助企业纠错改错。我省将制定出台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纳入清单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做法。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责令停产整改的,整改单位依法完成整改的,不得以停产整改期限未满为由拒绝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对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纳入重大执法决定内容进行法制审核。案情重大的,须经省应急厅(局)党委(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依法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原则上,不得实行停产停业“一刀切”。重大活动期间,除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特别部署要求外,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原则上不得采用“一家企业发生事故、同类其他企业停产整改”简单化处理方式。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