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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1 10:16 点击:

鲁政办字〔2019〕9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问题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国70周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化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着力“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爆燃事故,有效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国70周年。
  二、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从现在起到10月底结束。行动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工序“四个重点”,由省政府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省有关责任部门和各市组织实施(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分工方案附后)。6月上旬,省政府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省有关责任部门和各市分别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并部署实施。6月份,结合开展第18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各类企业对风险隐患进行全面自查自纠。7至8月份,各市、县(市、区)组织对辖区企业风险隐患自查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政府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省有关责任部门组成检查组,分行业领域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省政府安委会组织对省属国有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9至10月份,各级、各部门开展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检查。期间,负有监管执法职能的省有关部门、各市统一组织进行执法检查。
  三、工作措施
  (一)从严从细组织实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省政府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省有关责任部门和各市要制定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以化工企业为例,表样附后),明确排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问题表现、处置依据等具体事项,保证此次排查整治精准有效。其中,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废处理等高危企业和单位,一律组织专家进行风险普查和安全评估,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停产整改。对排查、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逐一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建立台账,由省、市分级挂牌督办。不能按期整改完成,或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一律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检查发现对风险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或虚查假改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属部门监管疏漏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企业法定职责和法规规程。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全员安全生产职责、风险隐患管控清单、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四个公开”。检查发现安全承诺不履行、安全责任不落实、风险隐患排查管控不到位、存在“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对责任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一并进行处罚,公示处罚结果,并推送到“信用山东”平台;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修订《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提高举报奖励标准,保护举报人权益,发动职工群众举报风险隐患、非法生产经营和“三违”行为。
  (三)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专项检查。对高危企业逐一检查,对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全员培训考核任务,企业“三类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后上岗,现场抽测岗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是否合格。对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整改直至停产整改。发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企业员工未经培训或再培训合格的,企业新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的,岗位作业人员抽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四)实施更加严格的执法检查。负有监管执法职能的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和实施细则,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各市要统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采取异地执法、暗访抽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执法处罚要聚焦重点、严于日常,对高危企业进行“全覆盖”式执法检查,对其他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案查处、公开执法结果并跟踪整改落实,涉及刑事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各级、各部门要围绕事故易发多发和风险隐患集中的领域,查处一批重大突出问题,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从重处罚,警示震慑同类企业自查自纠。省政府安委会对省有关部门、各市执法检查和处罚情况进行通报。各省级监管执法部门要成立指导小组,加强对全省执法检查的指导协调,确保执法检查内容、程序、标准、效果相一致。实行执法检查责任制,对检查发现或者职工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立案、不处罚、不监督整改的,相关监管执法人员一律按失职查处;对一罚了之、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按渎职论处。
  (五)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严肃追责问责。对造成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事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落实县、乡属地“打非”责任,突出交界地带、偏僻场所、废弃厂房和出租屋等重点区域,严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废弃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和非法开采矿山行为。对存在非法企业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辖区一个月内发现1处、县级辖区一个月内发现2处非法企业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律撤职”的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入研究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推进,分管负责同志拿出主要精力靠上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全力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督导检查。省政府领导同志在基层调研督导工作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基层和分管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上率下,传导压力。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明查暗访,加大督导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专项行动期间,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相关情形附后)。对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典型事件,要严格责任追究,在严厉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责任。追究分管负责同志责任的,必须同时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三)加强工作调度和分析研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利用全省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工作体系和机制,加强协调调度,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要组成工作专班,抓好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指挥调度和督导落实。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于每月25日前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特别是执法检查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1.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分工方案
     2.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
     3.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表样)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