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监管要闻 >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关于支持发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省级标杆企业组建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6-19 17:07 点击:

鲁安办发〔2018〕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省级标杆企业(以下简称省级标杆企业)的示范带动和帮扶作用,加快推进全省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步伐,现就支持发展省级标杆企业组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的工作部署,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技术推广服务机制,壮大服务市场,规范服务行为,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培育、扶持发展省级标杆企业建立一批专业服务机构,为各行业领域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供培训、咨询和技术指导等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帮助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相对薄弱的企业有效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任务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建筑、交通等行业领域标杆企业作为母体,注册成立一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培育形成门类齐全、服务规范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建立一支以标杆企业实际参与体系建设的人员为业务骨干的技术人员队伍,向其他企业提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以省级标杆企业依托,以其成立的专业服务机构为主体,行业覆盖全面、服务类型综合配套、运转高效的新型安全生产支撑服务体系。

       三、支持省级标杆企业组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一)具备基本条件。鼓励省级标杆企业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省级标杆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章程,具有与从事业务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以及必须的设备设施。在承担双重预防体系等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二)加强自身建设。支持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在立足做好本行业本领域服务工作的基础上,采用外聘、自主培养、联合其他企业等方式,不断壮大人才队伍,全面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拓宽服务行业范围,扩大服务市场,为其他相关行业领域企业提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支持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申请安全培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利用服务机构提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水平
       (一)引导企业购买服务。组织引导企业,在自主建设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市场化运作原则,委托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通过菜单式、定制式、专项服务等方式,为企业开展咨询、业务培训、上门指导等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双重预防体系制度,有效组织全员参与,正确实施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促进企业双重预防体系有效运行,提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水平。
       (二)保险机构优先聘用。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在参与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工作时,应优先聘请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优先从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中选取专业人员参与相关活动。
       五、政府及部门要发挥服务机构的第三方作用
       (一)优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技术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优先委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发挥第三方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双重预防体系观摩培训、评估、点评等相关工作,普及推广标杆企业的经验做法,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本地区、本行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执法监察提供技术支撑。
       (三)搭建服务信息平台。积极搭建全省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告已成立双重预防体系服务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主动提供政府部门和企业的业务需求,实现需求信息和资源信息的有效共享。定期组织专家对全省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对有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全面提升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监管,引导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一)加强质量管理。对受政府委托开展的技术服务,应建立健全工作质量审核制度,加强事中、事后审查。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以检查被帮扶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为重点,评估相关双重预防体系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动态监管。实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动态目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规范、工作负责、业绩优良的服务机构名单。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严格信用管理,对履行合同不到位、服务流于形式,泄露被服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故意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
       七、加强领导,支持发展,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标杆企业成立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对于发挥标杆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利用社会化、市场化手段,促进我省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研究完善本地区、本领域推进双重预防体系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措施,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提供便利和平等的竞争环境,鼓励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做大做强。省政府安委会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推进情况纳入对各市、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积极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标杆企业成立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已有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的工作成效,打消标杆企业的顾虑,充分调动标杆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标杆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站在提升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高度,积极谋划成立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对外开展专业化服务,实现优势资源共享。
       (三)做好示范引领。各地要积极发展本地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发挥市级标杆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要加强对目前已建成并运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其服务内容、方式和行为,要通过政策引导、重点培育、项目资助等方式,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服务机构,引领带动其他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服务机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来源:山东省安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