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5 12: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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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安监发〔2017〕71号
各市安监局,各中央驻鲁企业、省管企业: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发〔2017〕19号)要求,省安监局制定了《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9日
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在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安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稳定、护安全、促和谐的要求,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风险意识。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严格执法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力推进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努力实现“四个确保”目标:确保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确保全省较大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全省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治理行动范围
全省所有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企业。
三、时间安排
2017年6月至9月底
四、治理行动重点内容
(一)非煤矿山企业
1、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17〕49号)重点整治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隐患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井喷和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隐患。
2、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组织全省地下生产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两体系”建设培训班,全力推进“两体系”建设。加强指导检查,对于大中型矿山,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两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两体系”建设顺利推进。对于技术力量薄弱的小矿山,要引进标杆企业技术力量,指导帮助其尽快建立和运行“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对未开展“两体系”或者未真正运行“两体系”的,要依据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加大处罚力度,倒逼企业限期建立并有效运行“两体系”。
3、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非法违法行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进行施工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进行生产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不按设计要求进行开采或者排放的。
4、完成“四评级”工作。8月底前所有矿山全面完成安全、环保、节约、质效“四评级”工作,并针对不同评级结果,逐个制定整治方案,做到“一矿一策”,敦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5、开展人员提升系统调研活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全省部分地区矿山企业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人员的提升机开展调研工作,根据调研结果,采取更换多绳摩擦式提升机、优化控制系统等不同方式进行优化和改造。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
涉及液化石油气、光气、氯气、合成氨、硝化物等高危化学品的企业;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调和生产属于危化品类油品的企业;突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装卸区、危险化学品罐区(原料和产品库区)、重要生产车间及工艺装置设施等重点部位,检维修、特殊作业(动火、受限空间等)、建设项目试生产、化工装置开停车、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
1、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治理:未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的安全风险摸排,并建立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大数据库的;未按要求确定人员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闭、转产和搬迁名单的,未制定搬迁企业计划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完成安全生产评级评价的;未组织化工园区开展风险评估,并确定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的。
2、查处油品经营储存环节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治理:以经营储存渣油、重油、沥青等非危险化学品类油品名义,经营储存、甚至调和生产低闪点汽油、柴油、煤油等属于危险化学品类油品的行为。
3、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重点治理:未依法开展“两个体系”建设,或者未组织全员全面排查安全生产风险点,逐一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实施闭环管理,没有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
4、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重点治理:没有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确定等级并备案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安全连锁以及安全仪表系统等检测监控设备设施的。
5、加强危险化学品装卸区安全管理。重点治理:未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外部车辆进入厂区装卸作业未查验相关资质、进行安全教育、确认作业安全条件,并实施全程监护的;未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员数量的;企业接卸、监护人员与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混岗作业的。
6、强化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重点治理:未严格执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装备和完善自动化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对罐区作业未实行升级管理、全程监护,实行双人操作的(一人作业,一人监督)。
7、加强检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安全管理。重点治理: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GB30871-2014),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5〕58号)规定的8项措施要求的;未查验外来施工队伍和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格),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对外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和作业安全交底的;未将外来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对作业全程实施安全监督的。
8、强化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停车环节安全管理。重点治理:未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不完善、不落实的;新建化工装置试生产企业,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验收评价时提前介入,进行试生产前安全条件确认,违规组织进行投料试车,甚至违规边施工、边建设、边试车的。
9、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重点治理:主要设备、重要机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不按规定执行和落实的;联锁自动保护仪表、现场视频监控设备和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不完好,未投用或运行不正常的。
10、加强工艺安全管理。重点治理:未选择成熟可靠的工艺路线或者工艺技术来源不清、未经正规设计或者存在设计缺陷、盲目进行建设的;工艺运行和工艺纪律执行、工艺指标控制不严格,不及时更新工艺操作规程,企业操作人员不掌握工艺安全信息,在实际操作中随意调整工艺参数的;未制订变更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变更管理程序,擅自改变装置设备的设计用途,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分析不全面、不到位,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11、加快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改造。重点治理:新建化工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未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的;自动控制系统维护不到位,远传仪表长期失灵不及时维修更换,甚至随意摘除自控联锁装置的;一线操作工控制系统操作不熟练,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的;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特别是硝基化合物)蒸馏系统,没有按照《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1〕140号)要求建立完善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严格控制温度、压力、液位、进料量、回流量等操作参数,没有按照蒸馏工艺相关规定安装自动联锁装置的。
12、加强应急管理。重点治理:未建立化工企业安全承诺公告制度;未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不到位的;没有对员工进行有关应急处置的培训和演练,员工不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应急防护器材和救援装备,不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和中毒窒息的科学施救能力。
(三)烟花爆竹企业
严厉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在库区或库房内从事半成品组装或在库房内拆箱分装及“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两关闭”的零售点(店),坚决关闭到位。针对高温汛期特点并结合《关于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5.16”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7﹞47号)要求,排查企业“四防一控”和仓库防潮、通风等设施是否可靠有效并按规定检测、检查;是否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并使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否加强值班守护工作,严防仓库被盗和高温、暴雨等恶劣天气引发安全事故。对关闭退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一步检查其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和生产设施设备拆除工作完成情况。
(四)金属冶炼企业
对照《煤气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内容》(鲁安监发﹝2016﹞77号附件2),排查治理煤气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方面的问题和隐患。其中,对钢铁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达到三级以上等级、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要求。
(五)涉爆粉尘企业
重点检查涉金属粉尘、面粉、淀粉、木粉等粉尘涉爆企业和粉尘作业场所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深入排查治理《全省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9号)要求的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扫等四个方面的十二项重点问题和隐患。
(六)涉氨制冷企业
按照《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验收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17〕17号),8月底前完成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重点检查企业两类重大隐患(A.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B.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是否整改到位并通过验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重点装置设施安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安监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相关规定。
(七)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重点检查冶金、建材、造纸、酱腌菜生产企业和有附属污水处理系统的工贸企业是否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全面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并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
(八)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
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安监总厅安健〔2016〕10号)、省局《山东省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16〕36号)要求,严格执行《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标准、《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标准配备粉尘防护设施,加强职业卫生培训,配备个人防尘用品,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
(九)应急管理工作方面
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组织开展全省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落实情况集中执法检查;组织开展2017年安全生产应急演练专题行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纳入“大快严”集中行动统一调度、统一督导、统一巡查、统一考核。百日攻坚治理行动要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和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务求实效。
(二)推进双重预防性机制建设。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要求,坚决落实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变重事后查为事前严查严防,扎紧风险管控笼子,使每一处风险点不产生隐患、不发生事故,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企业投产运营前,要严审严查各项安全标准和条件,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凡是不合格的,绝不允许投产运营,严防产生新的事故隐患。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绝不能心存侥幸、麻木不仁。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加强日常性的安全管理和隐患自查自纠,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监管人员等精干力量,逐个企业全面排查,对非法的、不达标的企业要有序淘汰、关停并转,对有隐患的企业要即查即改,对内部管理不严、操作不规范的企业要限时整改到位,对其它企业要加强警示教育,使各类企业始终处于有效的风险管控中。
(四)严格执法监察。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严格落实“五个当场”工作制度,坚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并跟踪落实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于重复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隐患整改的,要按有关法规的上限予以处罚。
(五)强化督导落实。省局将不定期进行组织开展督导、抽查、调度分析,严格督导工作开展、措施落实、隐患整改等情况。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盯住不放,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凡因工作不到位,行动迟缓、敷衍应付、存在突出问题的要严肃问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和总结。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报道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严重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支持举报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要注重对安全大检查情况的汇总、分析,及时总结大检查好经验和好做法以及发现的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抓紧改进完善,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确保百日攻坚行动取得成效,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安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稳定、护安全、促和谐的要求,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风险意识。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严格执法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力推进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努力实现“四个确保”目标:确保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确保全省较大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全省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治理行动范围
全省所有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企业。
三、时间安排
2017年6月至9月底
四、治理行动重点内容
(一)非煤矿山企业
1、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17〕49号)重点整治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隐患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井喷和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隐患。
2、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组织全省地下生产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两体系”建设培训班,全力推进“两体系”建设。加强指导检查,对于大中型矿山,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两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两体系”建设顺利推进。对于技术力量薄弱的小矿山,要引进标杆企业技术力量,指导帮助其尽快建立和运行“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对未开展“两体系”或者未真正运行“两体系”的,要依据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加大处罚力度,倒逼企业限期建立并有效运行“两体系”。
3、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非法违法行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进行施工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进行生产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不按设计要求进行开采或者排放的。
4、完成“四评级”工作。8月底前所有矿山全面完成安全、环保、节约、质效“四评级”工作,并针对不同评级结果,逐个制定整治方案,做到“一矿一策”,敦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5、开展人员提升系统调研活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全省部分地区矿山企业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人员的提升机开展调研工作,根据调研结果,采取更换多绳摩擦式提升机、优化控制系统等不同方式进行优化和改造。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
涉及液化石油气、光气、氯气、合成氨、硝化物等高危化学品的企业;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调和生产属于危化品类油品的企业;突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装卸区、危险化学品罐区(原料和产品库区)、重要生产车间及工艺装置设施等重点部位,检维修、特殊作业(动火、受限空间等)、建设项目试生产、化工装置开停车、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
1、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治理:未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的安全风险摸排,并建立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大数据库的;未按要求确定人员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闭、转产和搬迁名单的,未制定搬迁企业计划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完成安全生产评级评价的;未组织化工园区开展风险评估,并确定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的。
2、查处油品经营储存环节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治理:以经营储存渣油、重油、沥青等非危险化学品类油品名义,经营储存、甚至调和生产低闪点汽油、柴油、煤油等属于危险化学品类油品的行为。
3、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重点治理:未依法开展“两个体系”建设,或者未组织全员全面排查安全生产风险点,逐一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实施闭环管理,没有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
4、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重点治理:没有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确定等级并备案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安全连锁以及安全仪表系统等检测监控设备设施的。
5、加强危险化学品装卸区安全管理。重点治理:未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外部车辆进入厂区装卸作业未查验相关资质、进行安全教育、确认作业安全条件,并实施全程监护的;未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员数量的;企业接卸、监护人员与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混岗作业的。
6、强化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重点治理:未严格执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装备和完善自动化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对罐区作业未实行升级管理、全程监护,实行双人操作的(一人作业,一人监督)。
7、加强检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安全管理。重点治理: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GB30871-2014),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5〕58号)规定的8项措施要求的;未查验外来施工队伍和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格),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对外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和作业安全交底的;未将外来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对作业全程实施安全监督的。
8、强化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停车环节安全管理。重点治理:未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不完善、不落实的;新建化工装置试生产企业,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验收评价时提前介入,进行试生产前安全条件确认,违规组织进行投料试车,甚至违规边施工、边建设、边试车的。
9、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重点治理:主要设备、重要机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不按规定执行和落实的;联锁自动保护仪表、现场视频监控设备和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不完好,未投用或运行不正常的。
10、加强工艺安全管理。重点治理:未选择成熟可靠的工艺路线或者工艺技术来源不清、未经正规设计或者存在设计缺陷、盲目进行建设的;工艺运行和工艺纪律执行、工艺指标控制不严格,不及时更新工艺操作规程,企业操作人员不掌握工艺安全信息,在实际操作中随意调整工艺参数的;未制订变更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变更管理程序,擅自改变装置设备的设计用途,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分析不全面、不到位,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11、加快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改造。重点治理:新建化工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未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的;自动控制系统维护不到位,远传仪表长期失灵不及时维修更换,甚至随意摘除自控联锁装置的;一线操作工控制系统操作不熟练,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的;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特别是硝基化合物)蒸馏系统,没有按照《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1〕140号)要求建立完善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严格控制温度、压力、液位、进料量、回流量等操作参数,没有按照蒸馏工艺相关规定安装自动联锁装置的。
12、加强应急管理。重点治理:未建立化工企业安全承诺公告制度;未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不到位的;没有对员工进行有关应急处置的培训和演练,员工不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应急防护器材和救援装备,不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和中毒窒息的科学施救能力。
(三)烟花爆竹企业
严厉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在库区或库房内从事半成品组装或在库房内拆箱分装及“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两关闭”的零售点(店),坚决关闭到位。针对高温汛期特点并结合《关于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5.16”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7﹞47号)要求,排查企业“四防一控”和仓库防潮、通风等设施是否可靠有效并按规定检测、检查;是否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并使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否加强值班守护工作,严防仓库被盗和高温、暴雨等恶劣天气引发安全事故。对关闭退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一步检查其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和生产设施设备拆除工作完成情况。
(四)金属冶炼企业
对照《煤气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内容》(鲁安监发﹝2016﹞77号附件2),排查治理煤气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方面的问题和隐患。其中,对钢铁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达到三级以上等级、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要求。
(五)涉爆粉尘企业
重点检查涉金属粉尘、面粉、淀粉、木粉等粉尘涉爆企业和粉尘作业场所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深入排查治理《全省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9号)要求的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扫等四个方面的十二项重点问题和隐患。
(六)涉氨制冷企业
按照《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验收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17〕17号),8月底前完成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重点检查企业两类重大隐患(A.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B.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是否整改到位并通过验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重点装置设施安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安监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相关规定。
(七)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重点检查冶金、建材、造纸、酱腌菜生产企业和有附属污水处理系统的工贸企业是否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全面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并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
(八)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
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安监总厅安健〔2016〕10号)、省局《山东省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16〕36号)要求,严格执行《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标准、《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标准配备粉尘防护设施,加强职业卫生培训,配备个人防尘用品,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
(九)应急管理工作方面
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组织开展全省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落实情况集中执法检查;组织开展2017年安全生产应急演练专题行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纳入“大快严”集中行动统一调度、统一督导、统一巡查、统一考核。百日攻坚治理行动要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和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务求实效。
(二)推进双重预防性机制建设。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要求,坚决落实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变重事后查为事前严查严防,扎紧风险管控笼子,使每一处风险点不产生隐患、不发生事故,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企业投产运营前,要严审严查各项安全标准和条件,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凡是不合格的,绝不允许投产运营,严防产生新的事故隐患。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绝不能心存侥幸、麻木不仁。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加强日常性的安全管理和隐患自查自纠,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监管人员等精干力量,逐个企业全面排查,对非法的、不达标的企业要有序淘汰、关停并转,对有隐患的企业要即查即改,对内部管理不严、操作不规范的企业要限时整改到位,对其它企业要加强警示教育,使各类企业始终处于有效的风险管控中。
(四)严格执法监察。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严格落实“五个当场”工作制度,坚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并跟踪落实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于重复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隐患整改的,要按有关法规的上限予以处罚。
(五)强化督导落实。省局将不定期进行组织开展督导、抽查、调度分析,严格督导工作开展、措施落实、隐患整改等情况。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盯住不放,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凡因工作不到位,行动迟缓、敷衍应付、存在突出问题的要严肃问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和总结。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报道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严重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支持举报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要注重对安全大检查情况的汇总、分析,及时总结大检查好经验和好做法以及发现的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抓紧改进完善,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确保百日攻坚行动取得成效,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