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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3-11-07 00:00 点击: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

 

辽安监管三〔2013〕242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加强宣贯

《办法》、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将原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管理职能调整为由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市局)承担。《办法》在布点规划,取证条件,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立即组织辖区内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长期零售点的相关人员,开展学习和宣贯活动。要确保各类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要将《办法》作为烟花爆竹春节期间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销售人员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及时调整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业务培训、企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内容,将《办法》纳入其中。

二、合理规划,严控数量

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经研究,确定全省批发企业保持现有设点布局不变,数量不增。对于现有批发企业按照《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许可证编号分配表》(见附件1)统一使用新编号。各市局要严格落实布点规划,不得新增批发企业。要严格控制批发企业移址重建库房或在原有库区外新建、租赁库房等行为。如企业提出申请,应经所在地市局同意并报省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核准,不得批准建设和颁发许可证。

各市局要指导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县局)制定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严格落实《办法》中关于专店专柜销售、营业面积、安全距离等方面的要求,合理确定零售点储存限量和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

三、规范程序,严格审批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许可证颁发管理内部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审批流程,做好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监督整改、颁发许可证等工作,并保存好档案资料。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文书由省局统一规定式样(见附件2-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关文书由各市局或各县局规定式样,可参照省局规定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人员要掌握《办法》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监督企业落实《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2008)、《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志》(AQ4114-2011)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申报材料不合格、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要结合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尽快解决批发企业在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

四、源头把关,动态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加强对批发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且有民爆器材、火炸药、弹箭工程、有机化工或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和经验的单位承担。对于已取证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要加强动态监管,严肃查处超许可范围经营、超药量储存、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向零售经营者和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等非法违法行为。

五、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协调、相互促进、整体提升。具体要求如下:

1.把贯彻落实《办法》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相结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已明确A、B级烟花爆竹产品属于专业燃放类产品,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办法》实施后,各市局、县局要尽快调整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许可证的经营许可范围,对于未与专业燃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无固定专业燃放渠道的批发企业,应当取消其经营B级产品的资格,并督促企业妥善处理库存B级产品;对于零售经营者,要全部取消B级产品许可,督促其将现有B级产品退回批发企业。2013年底前,各市局、县局要完成许可证的收回、调整和重新颁发工作。

2.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与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相结合。我省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陆续到期,新一轮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缓慢。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指导,督促有关企业抓紧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实现新一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3.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与批发企业改造提升工作相结合。根据《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改造提升工作方案》,批发企业应在2013年底前全部达到改造提升要求。我省有10余家批发企业许可证于2013年底前到期,有关市局要结合许可证审查,对企业改造提升情况一并进行验收,确保安全条件符合要求。

六、认真总结,定期报告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办法》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查找问题,全面采取措施,不断改进提高。

自2014年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行半年报告制度,即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由各市局将本地区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梳理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和统计表格(格式另行规定)上报省局。

省局将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市局、县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情况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将及时通报。

本指导意见施行后,《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辽安监发[2006]98号)即行废止。

附件1.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许可证编号分配表

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6.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