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1-17 00: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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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鲁安监发〔2007〕17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
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鲁安监发〔2007〕13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检查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1、企业自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月20日。
2、县(市、区)安监局普查。1月21日至1月31日。
3、市安监局抽查。2月1日至2月13日。
期间,省局将对各市、县(市、区)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各市安监局在检查活动中,要认真填写《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抽查情况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并跟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及时汇总整理本市检查工作情况,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并填写《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抽查工作情况汇总表》,于2月13日前报送省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