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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2-28 00:00 点击:

安监总传真〔2007〕第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春节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6]14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切实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确保了春节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2月18日—22日(初一至初五),全国各地共接报各类伤亡事故18起,死亡60人,与2006年1月29日至2月2日(初一至初五,以下同)相比,事故起数减少5起,死亡人数减少42人;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同比减少1起、23人。其中:工矿商贸企业发生2起,死亡4人,同比减少3起、23人;道路交通发生16起,死亡5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12人。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火灾、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渔业船舶等行业和领域没有发生重大事故。

  春节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总体稳定,但是部分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2月21日,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节日最后几天的安全工作不能放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春节期间最后两天及“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坚持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坚决克服盲目乐观、松懈情绪,继续做好节日期间最后两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安排部署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节后复产期间的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对节后复产煤矿要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严把复产验收关。对停产未经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力度。节日后两天和节后是交通运输的高峰期,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严肃查处非法运输、酒后驾驶、超载运输、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要继续加强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防止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加大对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等检查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责令停业整顿。要加强对大型群众集会和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举办单位认真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踩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要做好其它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应急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