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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15 00:00 点击:

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鲁安监明电〔2008〕4号

各市安监局:
  2008年2月6日(除夕)21时10分,北京市海淀区一烟花爆竹零售点因周边燃放的烟花蹿入,引燃了该零售点30余箱烟花爆竹,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为认真吸取该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安监总厅明电〔2008〕2号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的安全监督检查。春节期间特别是即将到来的农历正月初五、十五等群众集中燃放时段,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烟花爆竹批发储存、配送和零售网点经营安全状况进行高密度检查,重点落实零售网点消防器材配备、周边安全距离、存放限量及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和节日期间应急值班等工作。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进行整改。
  二、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各项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正确燃放,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从严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级安监部门及执法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凡发现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购销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超量进货、违规储存、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从严进行处罚。发现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请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县(市、区)安监局、乡镇(街道)安监机构。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