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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销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07 00:00 点击:

 

 

山东省供销社文件

供销经字[2009]4号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供销社:

        元月3日,潍坊市潍城区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为此省政府于元月5日专门召开了“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作出了专门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好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职责,维护全省安全稳定的大局,特提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供销社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职责。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和销售旺季,各级供销社要把做好“两会”、两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在春节前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所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仓储、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安全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购进非法和氯酸钾产品、销售限放产品等违法违规现象等。发现问题要当场填写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人,彻底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二、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严把进货质量关,所购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必须从合法生产企业进货,严禁购进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严禁购进“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要对企业的仓储设施、消防设施、销售门店进行一次全面严格的自查,对达不到标准或有安全隐患的,要抓紧整改完善,决不能带着隐患开展经营。要严把商品销售关,对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放品种,要做到不批发、不零售,特别是对专业燃放的品种,必须采取最严格的措施,坚决防止流入市场。要加强节日焰火晚会的燃放安全工作,严禁无燃放资质、无燃放作业证的单位组织焰火燃放。

        三、各级供销社和批发经营企业,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协调配合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认真做好旺季市场零售网点布设、安全防范措施检查落实,以及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等项工作,共同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确保春节、元宵节和两会期间的社会稳定和安全。

        各市社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与省社联系,以书面形式于1月15日前报省社经济发展处。

        联系电话:0531—88596565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