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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销社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21 00:00 点击: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供销经字[2009]10号

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

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供销社: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供销社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加强烟花爆竹仓储、运输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严格执行,彻底排查安全隐患,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二、保障商品质量,确保市场供应。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严把商品进货关,确保违禁烟花爆竹、“三五”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不流入市场;严把商品销售关,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限放品种,做到不批发、不零售;对专业燃放品种,必须采取严格措施,坚决不许对普通消费者销售;加强节日焰火晚会的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无燃放资质、无燃放作业证的单位组织燃放。确保“两会”、两节期间的安全稳定。

          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通知》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2009〕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今年以来,潍坊市接连发生两起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导致的爆炸事故,共造成17人死亡。这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工作不彻底,仍存在管理漏洞。1月1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我省下发《关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建议的函》,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要求,坚决遏制因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导致的爆炸事故发生,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平安山东”建设的重要内容。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一旦发生,往往死伤惨重,殃及无辜,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狠抓措施落实,杜绝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深入开展集中排查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烟花爆竹活动。各级政府要按照1月5日全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电视会议精神,组织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社等部门及村委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最大限度地发现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活动,加大对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辖区内可能藏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业户的区域、场所,要进行拉网式排查。特别是对废弃厂房、出租房、闲置房、中小学校舍等要进行重点排查。对屡次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员,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指定专人,采取包村、包户、包人的方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立即予以打击取缔。工作要认真细致,不留死角;要明确排查责任,严格责任倒查,切实做到排查一片,放心一片。要依法从严处罚非法制贩烟花爆竹以及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原料和产品的经营管理,堵塞非法烟花爆竹购销渠道。各地要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及其主要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彻底铲除滋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土壤。凡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必须追根溯源,查清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发现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及其主要生产原材料来源渠道。各级安监部门要将烟花爆竹生产用原材料的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作为对烟花爆竹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从严处罚违规销售及未按要求建立流向登记档案的烟花爆竹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杜绝合法企业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提供便利条件。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把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导致的爆炸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层层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各级政府要设立举报奖励基金,确保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取信于民。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为切实加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全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军民同志任组长,副省长郭兆信同志、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曲植凡同志任副组长,省安监局、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供销社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市、县(区)、乡(镇)、村逐级签定责任书,将工作责任逐一分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监牵头负责,工商、质监、供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打非”工作机制。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重点排查;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发现举报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业户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查封取缔,处以行政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部门负责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侦查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销售烟花爆竹业户,抓好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管,禁止质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各级供销社负责对所属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严禁销售非法产品。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凡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