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东营两男子被依法拘留
临近年尾,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渐活跃起来,然而非法储存或经营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东营市对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明确法律规定,非法燃放、存储、销售、运输都会造成法律后果。
12月16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社会治理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线索,经深入调查确认其储存窝点,随后迅速组织相关警种和派出所精干力量开展收网工作,当场抓获2名违法人员,查扣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2台,经对现场烟花爆竹进行核查清点,查获土鞭礼炮、网红加特林等10余种烟花爆竹共计140余箱。
经查,二人均未取得经营许可且储存场所条件简陋,处在居民区内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严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询问,两人均对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局已对二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对查获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的处罚。
什么是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大众新闻·黄三角早报记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