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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厅公布10起烟花爆竹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17 13:05:22 点击:0

针对当前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旺季特点,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不断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10起烟花爆竹领域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淄博市临淄区刘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构成非法经营罪案

2023年12月19日,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会同辛店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辛店街道某门市部仓库内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经查,刘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且储存数量较大,危险性极高。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当日,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将该案移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并由辛店派出所负责办理。2023年12月20日,辛店派出所对刘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2024年1月12日,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月12日,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临沂市蒙阴县张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涉嫌构成行刑衔接案

2023年12月23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蒙阴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蒙阴街道北关社区一处出租房进行核查,当场查获硫磺20斤、发射火药10斤和量具器皿等物品,现场存放2.75寸散装礼花弹10箱、大“鱼雷”366个、“花开富贵”103箱。经查,当事人张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出租房内制造、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该生产场所位于村居内,周边紧邻民房,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的现实危险性。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蒙阴县应急局将该案移送蒙阴县公安局。2023年12月23日,蒙阴县公安局对张某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张某刑事拘留。

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丁某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涉嫌构成行刑衔接案

2023年12月1日,根据工作获得线索,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应急局会同卧龙山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对阳光海岸沿线商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阳光海岸2号停车场某海鲜烤肉自助餐厅内存储烟花爆竹(加特林)224箱。经查,丁某某未经依法批准,租用该海鲜烤肉自助餐厅,擅自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对涉案烟花爆竹制品进行查封扣押。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12月20日,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应急局将该案移送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东营市垦利区宫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涉嫌构成行刑衔接案

2024年1月16日,东营市垦利区应急局接群众举报称“垦利街道某炸鸡店铺内有人大量存售烟花爆竹”,垦利区应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会同垦利街道应急办、垦利街道派出所开展联合调查。经查,该店铺所有人宫某在二楼和楼梯间储存39种合计302箱烟花爆竹,其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对涉案烟花爆竹制品进行查封扣押。

宫某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营市垦利区应急局依法立案调查,1月31日,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5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人民币0.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东营市垦利区应急局将该案移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宫某采取强制措施。

临沂市兰陵县赵某等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涉嫌构成行刑衔接案

2024年1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线索,兰陵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苍山街道晒钱埠一村开展走访调查,发现一处民房存放大量烟花爆竹制品。经查,该处民房为村民杨某所有,苍山街道晒钱埠三村村民赵某等人未经依法批准,借用杨某民房储存烟花爆竹制品,擅自从事经营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在杨某父亲杨某同见证下,现场查获烟花爆竹制品965箱、价值30余万元。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兰陵县应急局将该案件移送兰陵县公安局。2024年1月29日,兰陵县公安局对赵某等人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济宁市兖州区汤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涉嫌构成行刑衔接案

2024年1月15日,根据工作获得线索,济宁市兖州区应急局联合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以及新驿派出所,在一处院落内发现6个仓库用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1000余箱。经查,烟花爆竹制品为汤某购买,汤某明知应当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其在未办理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从事烟花爆竹存储经营。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涉案烟花爆竹制品进行查封扣押,并由济宁市公安部门予以销毁。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济宁市兖州区应急局将该案移送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2024年1月15日,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对汤某立案侦查。目前,公安部门已对汤某采取刑事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济宁市微山县蔡某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涉嫌构成行刑衔接案

2024年1月21日,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赵庙镇某机械铸造厂仓库内擅自储存烟花爆竹。微山县应急局立即联合微山县公安局开展核查,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侦察和现场实地检查,在赵庙镇某机械铸造厂仓库内发现储存爆竹类、喷花类、组合烟花类、吐珠类、升空类、玩具类、地面旋转类等烟花爆竹制品合计4321箱。经查,现场储存的烟花爆竹为蔡某某购买,蔡某某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手续,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现场不具备烟花爆竹安全存放条件。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微山县应急局将该案移送微山县公安局。2024年1月23日,微山县公安局对蔡某某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临沂市平邑县孟某某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涉嫌构成行刑衔接案

2024年1月14日,平邑县应急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郑城镇一村民从湖南省浏阳市非法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并存放在村内自家仓库。平邑县应急局立即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举报反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村居进行摸排,当日,执法人员在郑城镇孟围子村村南一村民自建仓库内发现大量烟花爆竹制品。经查,孟围子村村民孟某某在村南自建一处仓库,通过某APP小程序租赁滨州市一辆高栏货车,从湖南浏阳购买烟花爆竹并运输到自建仓库内进行非法储存经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烟花爆竹制品417箱、无名烟花货物228件,在仓库西北角发现用于生产组装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引线11040米、军工硝约8斤。孟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手续,且该仓库周边紧邻民房,现场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的现实危险性。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平邑县应急局将该案移送平邑县公安局。2024年1月17日,平邑县公安局对孟某某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德州市庆云县某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涉嫌构成行刑衔接案

2024年1月8日,庆云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零售店存有非法烟花爆竹105箱(加特林25箱、白洋淀80箱,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非法烟花爆竹是由孟某、臧某两人向该零售店兜售。

该烟花爆竹零售店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庆云县应急局对其作出罚款0.49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庆云县应急局将孟某、臧某二人涉嫌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案件线索移送庆云县公安局。2024年1月9日,庆云县公安局对孟某、臧某立案侦查。目前,孟某、臧某已被逮捕,案件正在侦办中。

临沂市沂水县某美发沙龙工作室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嫌构成行刑衔接案

2023年11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沂水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美发沙龙工作室进行检查。经查,该美发沙龙工作室经营者为张某某,工作室分里外两间,外间正常经营,里间存放有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烟花爆竹18类、136箱,另有零散包装类193支。该美发沙龙工作室经营者张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且储存经营场所位于城区沿街商铺,上方为居民住宅,周边紧邻其他商铺,人员出入较频繁,现场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的现实危险性。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沂水县应急局将该案移送沂水县公安局。2023年11月28日,沂水县公安局对张某某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