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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公安现场查获非法存储烟花爆竹600余箱

发布时间:2023-04-26 18:10:30 点击:0

近日,邹平市公安局充分发挥“交所合一”警务机制优势,迅速破获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现场查获非法存储烟花爆竹600余箱。

4月14日20时许,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指导员刘勇带领韩店派出所值班组,在韩店辖区警格进行例行联合巡防。当巡逻到辖区某村庄,民警对一小型货车进行例行检查,经过查看驾驶员相关证件及对车辆仔细搜查并未发现可疑情况,但带队指导员刘勇作为一名老交警,敏锐的直觉使他感觉此车有问题,逐对车辆驾驶员进行进一步盘问。

盘问中驾驶员表示只是在此地休息,但观察其神色恍惚、言语闪烁其词,此处是偏僻村庄,一般很少有货车路过此地,这更让巡逻人员产生了怀疑。正在此时,车辆停靠旁边的一所房屋发出了关门上锁的声音,根据人们看热闹的心理,此时关门显得极其反常,刘勇立即指挥部分巡逻人员将车辆驾驶员控制,同时带领另外人员进入院内进行排查。

进入屋内后密密麻麻的箱子映入巡逻人员的眼前,经检查盘问确定此房屋为货车卸货地点,里面非法储存烟花爆竹600余箱,初步核查涉案价值约20余万元。查清情况后,联合巡防队对现场及人员进行控制,将案件第一时间上报治安大队。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于今年2月开始非法买卖烟花爆竹,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4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是邹平公安警务机制改革成效的生动体现。近年来,邹平市公安局积极探索“交所合一”警务模式,在7个偏远乡镇派出所试点开展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工作,试点成熟后,进一步打破警种壁垒,按照“专业为主、协同配合”原则,在4个派出所实行“交所合一”警务模式,实践“交所融合、警种联动”工作机制,通过体制机制融合、业务融合,形成社会治安防控和交通管理融合的工作体系,提升警务工作效能。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