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厅公布2023年度第一期典型案例
山东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全力维护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加强警示教育,省应急厅从全省岁末年初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中筛选出各地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警示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淄博市张店区孙某某等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3年1月,淄博市张店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湖田街道北焦宋村玉黛湖门口周边检查时,发现孙某某等人使用流动车辆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经调查核实,孙某某等人均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使用流动车辆作为销售摊点,在人员密集场所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淄博市张店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湖田派出所。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湖田派出所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二、莱州市邱某某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案
2022年12月底,莱州市应急局会同莱州市公安局对辖区镇街进行烟花爆竹专项执法巡查时,发现一村居户主邱某某在家中堆放大量硫磺、铁屑、纸筒以及搅拌设备。经调查核实,邱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在家中生产土制烟花(泥锅子),执法人员在邱某某家中当场查获勾兑药剂约750公斤、硫磺粉约1425公斤、纸筒3000余个、泥锅子半成品158个,制作泥锅子工具1宗,搅拌机1台。
邱某某非法生产烟花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1月,由莱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已对邱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三、烟台市莱山区某汽车整形店王某某使用、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2023年1月,烟台市莱山区应急局对某汽车整形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应急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电焊工王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经进一步调查,证实王某某所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其以2000元的价格非法购得。莱山区应急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莱山区应急局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莱山区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四、东平某矿业公司矿领导未如实填写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案
2022年12月,泰安市应急局对东平某矿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经查询人员定位系统及考勤明细发现该公司存在:1.矿领导于某、于某某未如实填写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弄虚作假;2.矿领导于某、刘某某、向某某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且无其他矿领导替班,导致井下无领导在现场带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泰安市应急局依法分别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予矿领导于某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给予于某某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给予刘某某处1万元罚款、给予向某某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济南某咨询公司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案
2023年1月,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局对济南某咨询公司编制的《某进出口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项目评价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咨询公司提供的项目组工作人员在不同季节到某进出口公司进行初访、考察、检查、核查的现场照片中,着装均为同一套衣服。经进一步调查,该咨询公司提供的照片均为2021年1月项目组考察时拍摄,该进出口公司完成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整改后,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核查。
该咨询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临沂某陶瓷厂关闭推板窑炉车间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违法案
2023年1月,临沂市应急局对某陶瓷厂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厂推板窑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关闭了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经调查询问,该厂推板窑炉车间狭长且出入口较小,易发生天然气燃料泄漏,由于车间内安装的1台可燃气体报警器故障灯常亮,车间主任关闭了报警器。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恢复报警器供电。
该陶瓷厂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临沂市应急局依法对该陶瓷厂作出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山东某炉料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案
2023年1月,邹平市应急局对某炉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2022年车辆伤害事故处置演练照片与日期明显不符,涉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邹平市应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1.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张某给予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寿光某制药公司其他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1月,潍坊市应急局对寿光某制药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分管工程项目副总经理王某未开展公司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未对新建项目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存在未履行工程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潍坊市应急局依法对王某作出处1.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莒县某工贸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备等案
2023年1月,日照市应急局会同莒县应急局对某工贸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1.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2.外来施工人员马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日照市应急局将上述问题交由莒县应急局处理,执法人员立即责令企业暂时停止使用铸造熔炼炉及其相关设备、责令外来施工人员马某某停止电焊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莒县应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滨州某木业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备案
2023年1月,滨州市应急局对某木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作为粉尘涉爆企业,未在除尘器进、出风口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圆锯机未设置分料刀。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滨州市应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