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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不当致失明 法院判其担责七成

发布时间:2020-11-25 17:07:47 点击:0

       民间传说年初五是财神生日,在年初四晚上燃放烟花爆竹接财神是传统节日习俗,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日前,宜兴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因操作不当导致烟花燃爆、左眼失明的伤者被判自负70%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春节前夕,宜兴周铁村民高某从某烟花经营部购买了某牌子的68发烟花两个,准备掐点迎接财神。2019年2月8日,大年初四晚上11点50分,高某搬出其中一个烟花进行燃放,烟花在 20秒后莫名熄火。高某随即搬出第二个烟花,并在第二个烟花全部燃放结束后至第一个烟花处去瞧一瞧那个熄火烟花,并拉拽了烟花箱体内一个部件,不料,意外瞬间发生,该烟花发生燃爆,高某左眼被炸伤。因上述两个烟花均系高某从某烟花经营部购买、某烟花经营部从某烟花公司批发,均由某烟花厂生产,故高某诉至法院,要求烟花经营部、烟花公司、烟花厂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审理中,烟花经营部、烟花公司、烟花厂辩称,本案所涉烟花产品均通过国家质量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从当天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是高某自身错误操作导致损害的发生。因高某拔拽、手撕烟花筒,破坏烟花整体结构,导致烟花稳定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且烟花燃放说明明确写明“燃放过程中如发生间隔时间超长、断火、熄引,切勿立即靠近和探头察看烟花以及应15分钟后再对烟花进行灌水处理”,故本次事故应当由高某自负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从烟花经营部购买的两个烟花型号一致,但在相同的燃放环境下,两个烟花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燃放状态,故可认定涉案烟花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根据从派出所调取的该路段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高某在第二个烟花燃放完毕后,即至第一个烟花处察看,且有明显的探头并拉拽烟花行为,时长达一分钟。根据日常经验,烟花爆竹类在断火、熄引的状态下,应当考虑复燃的可能性,现高某的行为明显不符合燃放说明的规定,也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故高某应当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酌定高某自负事故70%的赔偿责任。审理中,法官向高某释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承担的并非连带责任。高某最终选择向销售者主张赔偿,法院予以支持,烟花经营部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人身损害相关赔偿标准,事故共造成高某损失295845.09元,法院一审判决烟花经营部赔付高某88754元 。后烟花经营部上诉至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高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因其自身的不当处理,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应负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日常生活中,烟花爆竹燃放结果往往受环境、天气、储藏等多种因素影响,消费者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切不可麻痹大意。此外,销售者在销售烟花时,也应履行提醒义务,向消费者告知正确使用方法,避免意外发生。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