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行政执法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15 17:56:00 点击:0次
(2017年第18号)
2017年 9月 12日至 15日,省安监局 “双随机 ”执法检查组依法检查了浏阳市三峰引线有限公司等 19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7〕 14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17年度烟花爆竹 “双随机、一公开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监〔 2017〕 1号)精神,现将典型违法案件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1.浏阳市三峰引线有限公司 。 9月 15日,检查发现该公司三鑫生产工区 20号、 21号制引芯车间定机 2台,实际安装 3台制引机; 3号纱库实际改作职工宿舍, 56号、 57号工房损毁未修复; 20号、 21号制引芯车间、漆引车间电气设备不符合爆炸性粉尘场所电气使用相关安全要求; 17号引药中转核定药量 200公斤,实际存放 320公斤 。上述事实被依法查证属实。企业部分生产、安全设施不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且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5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暂扣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 2万元 。
2.浏阳市隆昌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9月 14日,检查发现该公司 169号药饼中转库核定药量 100公斤,实际存放药饼折合药量 228公斤, 315号亮珠库设计核定药量 1000公斤,实际存放 4180公斤; 60号至 64号组装装药线后侧安全防护屏障不达标; 61号、 63号、 75号存药洞实际建成大于 1平方米以上的中转间; 56号药饼中转和 247号压药(均大于 20平方米)工房结构不符合 GB50161-2009要求 。上述事实被依法查证属实。企业部分生产、安全设施不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5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暂扣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 4万元 。
1.浏阳市春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2017年 9月 13日,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吐珠生产线 99号吐珠筑药改为组合烟花内筒压药, 87号药混合改为内筒蘸药, 88号称料改为调湿药, 89号原材料中转改为空饼中转; 2号卷筒车间与 3号打泥底车间私自搭建一栋工房用于职工宿舍 。上述事实被依法查证属实。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3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浏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公司罚款 2万元 。
2.浏阳市象形精品烟花出口制造有限公司 。 2017年 9月 14日,检查发现该公司喷花线 1.1级装药工房均为不防火的木质屋盖,工作台、地面导静电设施不达标; 74号原材料中转违规存放单基火药 18袋、折合药量 180公斤 。上述事实被依法查证属实。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3条、第 4.9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浏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公司罚款 3万元 。
2017年 12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