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购买七车烟花爆竹 男子无证经营被判刑
广西新闻网柳州9月6日讯(通讯员覃英姿 林海生)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庆祝节日的一种习俗,在春节时尤为重要。为了在春节期间贩卖烟花爆竹获取利润,广西柳江县穿山镇一男子姚某好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从来宾市一刘姓商人处购入总价21万余元的烟花爆竹并进行销售。不料被人举报最终案发,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8月26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好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5年10月份,姚某好偶然间在来宾市接触到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刘姓商人,看到刘某生意火爆,便萌生了在春节期间贩卖一些烟花以获取利润的念头。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姚某好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陆续从刘某手中订购了“大地红”“满地红”“祥信炮”“全红炮”等品种烟花爆竹,并运到柳江县穿山镇一村屯自家的房子内存放和销售。期间,他零散和成批量的销售了10万余元的烟花爆竹。
2016年1月27日,当地的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赶赴柳江县穿山镇姚某好家中,当场将其抓获,并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姚某好存放在家中仓库内未销售的价值共计11万余元的1059件(卷)烟花爆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好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个人经营数额共计21.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烟花爆竹属于特殊商品,其生产和销售均有严格规定,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销售、存放、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都属于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广大消费者为了安全起见,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并且要避免在家中存放过多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