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曝光台

浏阳产合格礼花炸伤人眼判赔1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07-09-24 00:00:00 点击:0

     经鉴定受伤者所放的系列礼花质量合格 法院一审判决鞭炮生产商和销售商仍有责

2006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在营口市某土杂公司工作的徐成接受公司指派,前往盘锦市某公司与客户联欢,并在当晚燃放鞭炮。

  当他点燃一枚名叫“银龙三步曲”的礼花后,看见引线冒起火花,徐成赶紧撤离。

  然而,就在燃放的一瞬间,礼花底部突然爆炸,崩出的异物正好射入了徐成的左眼。在现场的人们赶紧将徐成送入当地医院进行简单处理,随后徐被转往营口市眼病医院。

  经手术,他的左眼球被摘除并植入假眼,花费各种医疗费用2万余元,后经辽宁公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五级伤残”。

  气愤的徐成将第一被告鞭炮生产商湖南省某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销售商大石桥市日用杂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26.4万余元。

  被告申请鉴定 礼花合格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庭审中,第一被告称,他们公司生产的节日礼花100发“银龙三步曲”是经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的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的伤害是由于燃放不当所致,应由原告自行负责,同时请求法庭对该产品进行质量鉴定。

  而第二被告称,他们销售的节日礼花100发“银龙三步曲”是从第一被告处购进的产品,并销售给徐成所任职的土杂公司。徐出事后,他们及早告知了生产厂家,但无法提供能证明礼花质量的证据。

  根据二被告的申请,法院受托辽宁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银龙三步曲”进行产品质量技术鉴定。送检样品鉴定为“合格”,之后检验站又对爆炸礼花的残骸进行分析,报告称礼花爆炸的原因与点火系统有关。

  法院一审认为 还是该赔

  法院认为,虽然检验报告认定该产品是合格产品,但也不能排除产品个体存在缺陷。无论原告点燃的是快引线还是慢引线,礼花也不应当从底部炸开而出现伤人事故。

  近日,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款人民币160660.95元,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二被告不服,现已提起上诉。

(记者: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