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炸伤十龄童左眼 获赔5.2万
发布时间:2007-11-19 00:00:00 点击:0次
除夕夜放烟花图个喜庆,没想到却把眼睛炸伤。近日,伤者将烟花的销售商和批发商都告上了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要求赔偿,经过法院调解,销售商和批发商共同赔偿伤者52000元。
原告郭某今年只有11岁,在2006年1月28日除夕那天下午,郭某随其母亲至被告沈某经营的小卖部购买"旋花雷"焰花四盒。当日晚上七时半左右,郭某随其祖父在家门口燃放该烟花时,在距离四五米远处被烟花炸伤了左眼,后郭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在此后1年多的时间里经多家医院治疗,花去了近两万元的医药费,但仍因伤势严重至今无法治愈,郭某现在左眼的视力只有0.1,经鉴定伤已经构成了九级伤残。
由于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郭某将烟花的零售商沈某和批发商汪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而两被告认为烟花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该起诉生产厂家索要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郭某因烟花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损害,对向销售者还是生产者要求赔偿具有选择权,其可以仅起诉销售者要求赔偿。后经过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烟花的零售商沈某及批发商汪某共同赔偿郭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2000元。
(吴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