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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烟花爆炸事故21人受到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2008-04-24 00:00:00 点击:0

      山西阳泉市监察部门对“11.28”烟花爆炸重大事故作出处理

 2007年11月28日,阳泉市兴通烟花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2万元。经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的有关规定,经省监察厅研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后,省监察厅作出了对阳泉市兴通烟花有限公司“11·28'重大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处理意见,有21人分别受到责任追究。

    这次事故共追究相关责任人21人:1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5人同时予以党政纪处分、1人同时予以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11人予以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其中1人予以党纪处分、2人予以党政纪双重处分、7人予以政纪处分、1人予以经济处罚);予以党政纪处分的16人中撤职以上处分的有9人,其他处分7人。按照省监察厅的处理意见,近日,阳泉市纪委、市监察局等单位分别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予以党、政纪处分的16名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其中县处级1人、乡科级5人、其他人员10人。

    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10人是:兴通烟花有限公司负责承包双响炮、礼花炮生产技术工作的李育才,兴通烟花有限公司东生产区双响炮、礼花炮车间负责人韩全来,东生产区双响炮、礼花炮车间负责人韩平均,东生产区总承包人魏国动,东生产区专职安全员张培元,兴通烟花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贾满常,兴通烟花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康有信,郊区杨家庄乡经发办(安监站)主任康富洋,郊区安监局综合科科长田仁波,郊区安监局副局长苗新义。   

    此次事故,是阳泉市地面企业近年来发生的伤亡人数最多的恶性事故,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暴露出阳泉市企业和管理部门工作中的漏洞和缺失。为此,阳泉市纪委、市监察局要求,各级各部门尤其是主管和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定要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到以人为本,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以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对那些草率马虎、不负责任、甚至失职渎职,造成恶性伤亡事故的责任人员,要一查到底,从严追究。